1)城市供电管理的重要性
电力是由一次能源转换而来得到的二次能源,它在合理开发、运输、分配和消费能源方面起着特殊作用,它清洁、安全、方便,是城市理想的能源。电气化是各个生产部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主要途径,也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一个重要手段。由此可知,为了安全节约、计划用电,城市供电管理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2)城市供电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是当前城市供电管理的依据。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工作。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间、方式,合理调度和安全供电。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条件用电,交付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建设的总体规划。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做好电网建设和改造的规划。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划做好供电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城市建设和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城乡供电线路走向通道、区域变电所、区域配电所和营业网点的用地。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划的线路走廊、电缆通道、区域变电所、区域配电所和营业网点的用地上,架线、敷设电缆和建设公用供电设施。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试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公用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供电单位统一维护管理。
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供电企业可以使用、改造、扩建该供电设施。共用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协商确定,产权单位可自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用户专用的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用户维护管理或者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因建设需要,必须对已建成的供电设施进行迁移、改造或者采取防护措施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该供电设施管理单位协商,所需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用户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当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付费用。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受电工程的设计安装、试验与运行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一式两份送交供电企业审核,供电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对用户送审的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对高压供电的用户审核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对低压供电的用户审核时间最长不超过十天。用户若更改审核后的设计文件时,应将变更后的设计再送供电企业复核。用户受电工程在施工期间,供电企业应根据审核同意的设计和有关施工标准,对用户受电工程中的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如有不符合规定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用户提出意见,用户应按设计和施工标准的规定予以改正。用户受电工程施工、试验完工后,应向供电企业提出工程竣工报告,供电企业接到竣工报告及检验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检验。检验合格后的十天内,供电企业应派员装表接电。
因建设引起建筑物、构筑物与供电设施相互妨碍,需要迁移供电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时,应按建设先后的原则,确定其担负的责任。如供电设施建设在先,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在后,由后续建设单位负担供电设施迁移、防护所需的费用;如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在先,供电设施建设在后,由供电设施建设单位负担建筑物、构筑物的迁移所需的费用;不能确定建设的先后者,由双方协商解决。供电企业需要迁移用户或其他供电企业的设施时,也按上述原则办理。
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以及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www.xing528.com)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7)任何窃电行为。
3)违反安全用电行为的处罚
供电企业应按照规定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用户进行用电检查,用户应当接受检查并为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提供方便。现场检查确认有危害供用电安全或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在现场予以制止。拒绝接受供电企业按规定处理的,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请求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或向司法机关起诉,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现场检查确认有窃电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当现场予以中止供电,制止其侵害,并按规定追补电费和加收电费。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电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供电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供电事故的,或者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供电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供电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连续向用户供应电力。但是,因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或者用户确有窃电行为的,不经批准即可中止供电,但事后应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经批准方可中止供电:
(1)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者;
(2)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者;
(3)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者;
(4)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在规定限期内不采取措施者;
(5)拒不在限期内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者;
(6)拒不在限期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者;
(7)违反安全用电、计划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者;
(8)私自向外转供电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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