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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管理的重要性与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工程及其配套项目,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并经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废水水质进行监测和控制,定期对城市排水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监测档案。被监测和控制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确保城市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排水出户管与城市公共排水管网连接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城市排水管理的重要性与优化措施

1)排水的概念

城市排水是指城市生活用水、工业废水、大气降水径流和其他弃水的收集、输送、净化、利用和排放。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排水管网(站)、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沟渠、进水口、出水口、窨井、泵站、污水处理厂(站)及其附属设施等。

2)排水设施建设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排水规划,并将城市排水建设项目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工程及其配套项目,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并经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城市排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城市排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进行监督。城市排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的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准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排放污废水的,其工程总概算中应当包括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投资;需要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相关费用。新区开发和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将城市排水设施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直接或间接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排水建设规划和有关污废水控制的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单位自筹、受益者集资和利用各种贷款、依法征收税费以及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等方式筹措。

3)排水设施使用与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所产生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均应排入城市排水管网,不得随意排放或者向路面泼洒。排放污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建设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禁止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废)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厂排出的污水,超过工程设计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其超标排污费。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废水水质进行监测和控制,定期对城市排水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监测档案。被监测和控制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确保城市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在供水价格上加收污水处理费,建立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的良性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的监督制约机制。”(www.xing528.com)

排水出户管与城市公共排水管网连接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实行“排水许可证”制度,排水户承担相关费用。自建排水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排水建设规划要求;起公共排水作用的,应当允许相邻的排水户接入使用。接入的排水户应承担相应的建设费用。

城市排水设施维修、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及操作规程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和管理,定期进行清淤、疏浚,保证排水设施完好、畅通、安全运行。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住宅小区等内部的排水设施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养护、维修,也可有偿委托专业排水设施单位进行养护与维修。

在城市排水设施及其维护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1)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和超标污水,倾倒垃圾、废渣、粪便以及其他废弃物;

(2)修筑有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的建(构)筑物,擅自挖掘、拆除、损坏、占用、占压、堵塞、掩埋城市排水设施;

(3)种植农作物、挖坑取土及施工作业;

(4)盗窃城市排水设施的附属设施;

(5)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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