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防洪设施管理法规
城市防洪设施包括城市防洪堤坝、河道、防洪墙、防洪堤岸、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城市防洪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河流或防护规划的一部分。
城市防洪设施是确保城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修建城市防洪设施是城市防洪的重要措施。1982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中对城市防洪设施管理做了规定;1989年国务院批转了国家防汛指挥部、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加强城市防洪工作的意见》;1991年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做好1991年城市防洪设施管理工作的通知》;1997年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用法律手段规范城市防洪管理。
2)城市防洪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城市规划法》第十五条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防洪的要求,对可能发生严重水灾的地区,在规划中必须采取防洪措施。由于城市防洪设施与江河流域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密切相关,所以,城市防洪设施的建设应当本着轻重缓急、近期与远期相结合、分期分批建设的原则,堤防建设和城市道路建设、园林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防洪设施的综合效益。防洪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竣工时应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才可使用,使城市防洪设施真正起到抵御洪灾的作用。(www.xing528.com)
3)城市防洪设施的管理
在城市防洪设施防护带内,禁止乱挖、乱填、乱盖、堆放物料,不准进行有损防洪设施的任何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堤坝进行与防洪无关的活动和修建作业,确有必要进行时,应当征得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部门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防洪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掘打井、挖窑、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挖掘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防洪责任制,实行市长负责为核心的各种责任制;搞好资金筹措;做好城市防洪规划和防洪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防洪设施管理机构,负责设施维护、管理和保护。要建立机动防汛抢险队伍,根据需要建立执法队伍,依法进行管理。
因城市建设需要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机械装卸设备需要装设在护岸、防护墙或排洪道上的,应当报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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