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道路的概念
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过街地下通道、内街、路肩、边坡、边沟、侧石、平石等。道路附属设施,包括路名牌、车行隔离栏、人行护栏等。城市桥梁,包括跨江河桥梁、车行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高架路以及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设施等。
城市道桥设施是城市的骨架,是城市组织生产和安排生活所必需的交通设施。在道桥建设中,应以城市规划为依据,远近期相结合、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道桥规划方案,并根据财力、物力的可能性,提出城市道桥近期建设项目和远期发展方向。
2)城市道路建设与施工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的配套建设。
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3)城市道桥养护维修管理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道路,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以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
(1)城市道桥养护维修原则
城市人民政府道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与养护并重,预防与维修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城市道路的养护和维修工作,保证城市道桥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2)城市道桥养护维修的职责分工
按照现行规定,一般城市道路、桥梁,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业队伍养护维修;单位自建的专用道路、受益单位筹资建设的自用道路及桥涵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3)城市道桥养护维修施工管理
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政设施的巡视检查制度,督促养护维修单位履行职责,保障市政设施的完好。养护维修单位应当按市政管理部门的要求,编制养护、维修计划,并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养护维修作业,对市政设施定期进行检测、普查,发现城市道路损坏和排水设施堵塞、渗漏的,应当立即组织排除险情,予以修复。城市道路、桥涵的养护维修施工应当规定修复期限。影响交通的,养护维修单位应当与交通管理部门紧密配合,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并采取措施保证交通安全,如在作业区设置明显标志、警示红灯及安全护栏,以确保行人和车辆的安全。对临时不能通行的路段,应当通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事先发布通告。承担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需要对市政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作业的,应当提前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紧急抢修的,可以边抢修边知会,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期。在主干道上养护维修作业,一般应在夜间进行,并遵守环境噪声的有关规定。
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须持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到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由市政管理部门发给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并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用途、期限占用或挖掘。确需变更占用或挖掘位置、面积、用途或延长期限的,应当提前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手续。工程竣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场地,并报请市政管理部门验收,由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修复路面,恢复道路功能。施工现场应悬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设置安全护栏、交通导向标志。在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疏浚、挖掘、打桩等作业,以及利用城市桥梁、隧道敷设管线等设施的,应当报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跨越或穿过城市桥梁、隧道的工程,应当报经市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派员现场监督,方可施工。
4)城市道路路政管理
城市道路在使用过程中受到交通荷载及自然条件的影响,会产生磨损或损坏,一些人为因素也会对城市道桥正常运行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城市道桥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管理和保护城市道路、桥涵。任何单位、个人都应服从城市道桥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自觉爱护城市道桥设施。
城市中的行人、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路线通行,不得损坏道路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烧、砸、轧、泡以及污染、腐蚀道路,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不得以重物压毁道路和拆毁道路设施。在道路设施的安全管理范围内,不得挖砂、取土、堆弃物料,不得在路肩、边沟倾倒垃圾和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更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路面施工作业、摆设棚厅。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限车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必须行驶时,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经城市道桥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审批后,监护通过。城市道桥行政主管部门要保证城市道路上的窨井和栓筏盖等配件完整、安全、牢固。要加强城市道路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完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养护维修的技术文件以及图纸和资料的审查、立卷、建档手续。(www.xing528.com)
在城市桥涵安全管理范围内,不准任意挖土取土,进行各种作业,占用桥面堆放物料、装置及任何设施;不准任意占据桥、涵洞设仓库;机动车在桥上或非指定路线上,不得停车、试刹车;车辆过桥应限载、限速;车船从桥下通过时应限高,以防止冲撞桥体、伤害桥身;市政工程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建立桥梁观测、检查制度,定期对桥梁内部结构变化情况做详细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确保桥涵正常使用。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和撒漏损害路面的其他液(固)体物质;
(2)在路肩或在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挖砂取土,种植农作物、经济作物;
(3)行人、非机动车及危害隧道安全的机动车辆通过机动车专用隧道;
(4)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各种机动车辆;
(5)在桥梁引桥下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在桥下停泊船只;
(6)其他损害、侵占、破坏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未经市政管理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1)摆摊设点,设置停车场,堆放杂物;
(2)移动城市道路的附属设施;
(3)在桥梁、隧道及其安全保护区域内修筑建(构)筑物;
(4)试刹车、洗车;
(5)与养护维修无关的施工作业;
(6)在市政设施上张贴标语、悬挂物品;
(7)其他占用道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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