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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违法未办延期手续或逾期生产待处罚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违法未办延期手续或逾期生产待处罚

[章前案例分析]

(1)本案中的建筑安装公司有两项违法行为:一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依法办理延期手续并继续从事施工活动;二是在政府监管机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后,仍逾期不补办延期手续,并继续从事施工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2)对于该建筑安装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作出相应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九条则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

某小区1号、2号楼工程完成设计并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按设计图纸规定的规格、数量要求采购了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采暖制冷系统等,并声称是优质产品;施工单位在以上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便直接用于该项目的施工并形成工程实体。完工后,1号、2号楼工程验收不合格。经有关部门检验,建设单位购买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采暖制冷系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用保温材料所作的墙体出现了结露、发霉等现象,不符合该项目设计图纸规定的质量要求。

问题(www.xing528.com)

(1)施工单位有何违法行为?

(2)施工单位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案情分析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本案中,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采暖制冷系统等进行查验,导致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等用于该项目的施工,构成了违法行为。此外,建设单位也有违法行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①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②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据此,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该施工单位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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