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资质管理的法律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或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于后者情况,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上述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上述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止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2)违法转包、分包的法律责任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违反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上述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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