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要建立并落实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还应当针对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
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临时用电方案不仅直接关系到用电人员的安全,也关系到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规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2)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以上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①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2009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a.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b.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c.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d.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e.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f.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g.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2)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
(1)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①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②不同施工阶段和暂停施工应采取的安全施工措施;
③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
④对施工现场周边的安全防护措施;
⑤危险作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⑥安全防护设备、机械设备等的安全管理;
⑦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等的安全使用管理。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https://www.xing528.com)
《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3)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1)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职责
2011年12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中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2)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要求
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消防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施工现场要设置消防通道并确保畅通。建筑工地要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作业要求。施工现场要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水源。
(3)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和防火检查
施工单位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国家、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施工现场也应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施工单位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承包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防火巡查落实情况等。
(4)建设工程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2012年7月公安部经修改后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①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②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③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
(5)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内容包括:①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②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③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④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6)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施工现场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实施抢险救援特别是抢救遇险人员,迅速控制事态,防止伤亡事故进一步扩大,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包括了人身、经济和社会三个要素:人身要素就是人员伤亡的数量;经济要素就是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社会要素则是社会影响。这三个要素依法可以单独适用。
2007年4月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 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万元以上5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