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建设工程保修、返修及损害赔偿优化方案

建设工程保修、返修及损害赔偿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施工单位自接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共同明确责任方、商议返修内容。3)损害赔偿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损害及缺陷工程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侵害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害人赔偿。因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

建设工程保修、返修及损害赔偿优化方案

1)保修范围与期限

(1)保修范围

我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2)保修期限

保修期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算起,具体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但其最低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下述标准:

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2)返修(www.xing528.com)

建设工程自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保修期内,则无论是因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还是因勘察设计、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都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因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而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2)因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设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费用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负责。

(3)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4)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5)因地震洪水台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

施工单位自接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共同明确责任方、商议返修内容。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施工单位应按约定日期到达现场。如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到达现场,建设单位应再次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自接到再次通知书的一周内仍不能到达时,建设单位有权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不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联系,商议维修的具体期限。

3)损害赔偿

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损害及缺陷工程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侵害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害人赔偿。因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