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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各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详解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呈送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交付使用。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中各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详解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4)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6)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7)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呈送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8)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9)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10)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11)应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必须按照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3)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4)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5)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6)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3)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项或多项实行总包的,总包单位应对其承包的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www.xing528.com)

(4)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5)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6)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7)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8)承包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9)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10)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5)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和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备,把好产品看样、订货、存储、运输和核验的质量关;其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并符合其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标明的质量状况。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包装上的标记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产品包装和商标样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4)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5)实施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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