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是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现行的主要法律有《建筑法》,其中第五章、第六章即分别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施行)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规,它们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
1)建设工程质量概念
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合同条件中对工程项目的功能、使用价值及设计、施工质量等的明确规定都是业主的“要求”,因而都是质量的内容。建设工程质量应包括工程建设决策、计划、勘察、设计、施工、回访保修各个阶段的质量。
广义上建设工程质量还包括工程建设参与者的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工作质量是指参与工程建设者,为了保证工程项目质量所从事工作的水平和完善程度。工作质量具体包括:社会工作质量,如社会调查、市场预测质量,回访和保修质量等;生产过程工作质量,如政治工作质量、管理工作质量、技术工作质量和后勤工作质量等。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www.xing528.com)
我国建立了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管理的体系,它包括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两个方面。
宏观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它具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是外部的、纵向的控制。这种管理贯穿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之中,它既对工程建设从计划、规划、土地管理、环保、消防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又对工程建设的主体从资质认定和审查,成果质量检测、验证和奖惩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还对工程建设中各种活动如工程建设招投标、工程施工、验收、维修等进行监督管理。
微观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程承包单位,如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自己对所承担工作的质量管理,是内部的、自身的控制,包括培训上岗制、审核校对制、质量抽检制、各级质量责任制和部门领导质量责任制等。二是建设单位委托社会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监理,是外部的、横向的控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