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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优化(2013)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④及时验收工程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⑤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优化(2013)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1)工程范围

工程范围是指施工的界区,是承包人进行施工的工作范围。

(2)建设工期

建设工期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的期限。在实践中,有的发包人常常要求缩短工期,承包人为了赶进度,往往导致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因此,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确定合理的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中间交工工程是指施工过程中的阶段性工程。为了保证工程各阶段的交接,顺利完成工程建设,当事人应当明确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条款是明确承包人施工要求,确定承包人责任的依据。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发包人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承包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是指进行工程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等。在实践中,有的发包人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往往压低工程造价,而承包人为了盈利或不亏本,不得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结果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甚至造成严重的工程质量事故。因此,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双方当事人应当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技术资料主要是指勘察、设计文件以及其他承包人据以施工所必需的基础资料。当事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技术资料的交付时间。

(7)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

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是指由哪一方当事人提供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及其应承担的责任。材料和设备可以由发包人负责提供,也可以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发包人应当保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承包人则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

(8)拨款和结算

拨款是指工程款的拨付。结算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已完工程量向发包人办理工程款的清算。拨款和结算条款是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和报酬的依据。

(9)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验收范围与内容、验收标准与依据、验收人员组成、验收方式和日期等内容。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11)双方相互协作条款

双方相互协作条款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报告书、对发包人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协助等。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1)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①不得违法发包

《合同法》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②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③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④及时验收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⑤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2)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①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②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www.xing528.com)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第三人的,该分包合同无效。

③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査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査。

④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⑤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建设工程工期相关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2)暂停施工

暂停施工包括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指示暂停施工和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3)工期顺延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施工进度计划修订的约定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4)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4)支付价款支付相关的规定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支付条件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也是承包人的主要合同权利。

《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合同法》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1)赔偿损失概念和特征

赔偿损失,是指合同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约定赔偿对方所蒙受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具有以下特征:①赔偿损失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形式。②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是强制违约方给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③赔偿损失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先约定对违约的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直接约定违约方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也可以事先约定免责的条款。④赔偿损失以赔偿非违约方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为原则。

(2)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①具有违约行为;②造成损失后果;③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④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3)赔偿损失的范围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是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也称可得利益),是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

《建筑法》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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