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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合同法概述

更新时间:2025-01-12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总则规定合同法的原则以及共同适用的规定,由八章组成。分则规定了对合同法所制定的15个门类列名合同的特殊规定,共由十五章组成。我国《合同法》把鼓励交易作为基本原则。无偿委托合同、无偿保管合同均属于单务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如《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有两层含义:广义上的合同法是指根据法律的实质内容,调整合同关系的所有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另外一种是基于法律的表现形式,即由立法机关制定的,以“合同法”命名的法律,即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该概念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二是合同法所调整的关系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主要调整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产生的合同法律关系;三是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关系为财产性的合同关系。

2)合同法的特点

《合同法》作为我国至今为止条文最多、内容最丰富的民事合同,它具有以下特点:

(1)统一性。《合同法》的颁布和施行,结束了我国过去《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多元合同立法的模式,克服了3个合同法各自规范不同的关系和领域而引起的不一致和不协调的缺陷,形成了统一的合同法律规则。

(2)任意性。合同的本质就是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决定其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其意志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和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合同是否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等。

(3)强制性。对于某些严重影响到国家、社会、市场秩序和当事人利益的内容,《合同法》则采用强制性规范或者禁止性规范。《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合同法》的内容框架

《合同法》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大部分,共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

总则规定合同法的原则以及共同适用的规定,由八章组成。分别为—般规定,包括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使用范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等;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其他规定:包括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的解释、合同的监督、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合同争议、诉讼或者仲裁的时效。分则规定了对合同法所制定的15个门类列名合同的特殊规定,共由十五章组成。分别为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原则,是指合同法总的指导思想和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的基本准则。主要包括:

(1)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主要是指当事人享有决定缔约、缔约伙伴和合同内容的自由;有决定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以及合同形式等方面的自由。《合同法》所确定的合同自由是一种相对的自由,而非绝对的自由。合同自由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受到法律的限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的权益,实现社会正义。

(2)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方式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其权利和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我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道德规范的法律确认,在合同法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和意义。

(3)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就合同法而言,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我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法》以交易关系为调整对象,其所确立的规则就是规范各种合同的交易关系,以维护交易秩序。我国《合同法》把鼓励交易作为基本原则。

5)合同的分类

合同的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合同划分成不同的类型。主要包括: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www.xing528.com)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合同法》中所规定的15类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等。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即使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有名合同的范围,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仍然是有效的。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给付义务,可以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一方的合同权利正好是对方的合同义务,彼此形成对价关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有获得工程价款的权利,而发包人则有按约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大部分合同都是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仅有一方负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的合同。例如,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但不负担任何义务。无偿委托合同、无偿保管合同均属于单务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大多数的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以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如《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实际上是一个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问题。如果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经过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则合同未经批准或登记便不生效;如果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成立,则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时合同便不成立。

(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等。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等。

(6)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依附于主合同方能存在的合同为从合同。例如,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主合同,为确保该主合同的履行,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履约保证合同为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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