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确立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总体指导协调、各行业和专业部门分工协作的行政监管体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审计部门可以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在招标投标法规体系中,对于当事人监督、社会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都有具体规定,构成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督体系。
1)当事人监督
当事人监督是指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由于当事人直接参与,并且与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当事人监督往往最积极和最深切,是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重要基础。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具体规定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以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的要求,这种投诉就是当事人监督的重要方式。建立招投标投诉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处理招投标投诉的基本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四十四、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以及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该规定表明前述三个事项的投诉,提出异议是其前置程序,必须先提出异议,然后才能投诉。
2)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指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以外的社会公众的监督。常见的社会监督方式有社会公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等。
招标投标的公开原则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主要信息应当向社会依法公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了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公示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范围限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第七十九条规定了招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建立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是健全招投标失信惩戒机制,促进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招标投标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当事人应当向社会公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政监督规定,招标项目与相关主体、招标主要流程与结果、争议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反映,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受理举报,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1)信息公开服务平台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制定并于2013年5月1日实施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要求各地推动建立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此打破行业和地方分割界限,推动市场信息一体化建设,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当事人、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等各方提供市场信息集中公开、动态共享服务,依法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2)信息公开的环节和内容
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环节一般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加工、信息审查、信息传输发布等几个环节。信息采集是指信息发布平台和机构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主动收集和交换相关信息。招标投标采集的信息应该通过判别、筛选、分类、排序、分析等流程加工处理,使之能够满足公开发布需要;同时,发布信息应当经过信息审查、网管等相关责任人员审查验证,确保公开信息的正确、规范、安全并与保密要求不发生冲突。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平台对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市场信息,应当及时规范交换和无偿提供动态公开共享服务;国家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招标投标公开发布的主要信息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依法可以公布的开标和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公告等信息;招标投标相关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资格能力、信用等市场公共信息。
3)行政监督
行政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是招投标活动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www.xing528.com)
(1)行政监督的基本原则
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是一种行政行为,必须要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及职权法定原则。任何政府部门、机构和个人都不能超越法定权限,直接参与或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2)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依照法律及行政法规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的权利,同时也是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的重要职责。
(3)行政监督的内容
从监督内容看,政府针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分为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程序监督,是指政府针对招标投标活动是否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实施的监督;实体监督,是指政府针对招标投标活动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规定的实体性要求实施的监督。
(4)行政监督的方式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通过核准招标方案和自行招标备案,受理投诉举报、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检查、稽查、审计、查处违法行为以及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方式对招标投标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另外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网上监督来实现,即政府有关部门利用网络技术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如商务部就是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过程监督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各项程序都需要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进行。
4)行业自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了行业自律制度,招标投标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提高行业自律水平,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迫切需要。招标投标协会是由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招标投标理论研究的机构、团体、专家学者,以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招标投标行业组织,是经过政府批准、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5)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指国家司法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具体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规定了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如当事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有行贿、串通投标等触犯刑法的行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贿赂、滥用职权、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行为,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提出了统一整合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要求。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