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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阶段的优化措施与策略

更新时间:2025-01-12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公开招标时,从发布招标公告开始,到投标截止日期为止的期间称为招标投标阶段。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公开招标时,从发布招标公告开始(若为邀请招标,则从发出投标邀请函开始),到投标截止日期为止的期间称为招标投标阶段。在此阶段,招标人应做好招标的组织工作,投标人则按招标有关文件的规定程序和具体要求进行投标报价竞争。《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到投标截止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如招标人要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与澄清的,至晚也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文件的收受人。”

1)发布招标公告

(1)公告公示的内容

招标公告的作用是让潜在投标人获得招标信息,以便进行项目筛选,确定是否参与竞争。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需要公告公示的内容、范围、要求及法律责任,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公告公示的内容有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评标结果公示等。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招标人应当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示中标候选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出投标邀请书,其内容与上述招标公告的要求一样。受到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个,且都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的具体格式可由招标人自定。

(2)公告公示的媒介

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经国务院授权,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3)公告公示的监督管理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发布公告的媒介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定。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相同。指定媒介发布依法招标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行为,构成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予以处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及处分等。

2)资格预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招标时设置资格预审程序,一是保证参与投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资质和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完成招标工作的要求;二是通过评审,选出综合实力较强的一批申请投标人,再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以减小评标的工作量。

为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完成,《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在向招标人提出投标申请时,应附带有关投标资格的资料,以供招标人审查,这些资料应表明自己存在的合法地位、资质等级、技术与装备水平、资金与财务状况、近期经营状况及以前所完成的与招标工程项目有关的业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2)企业简历;

(3)自有资金情况;

(4)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技术等级情况等);

(5)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6)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的和尚未开工的工程一览表。

投标人必须满足的基本资格条件可分为一般资格条件和强制性条件两类。(www.xing528.com)

一般资格条件的内容通常包括:法人地位、资质等级、财务状况、企业信誉、分包计划等具体要求,是潜在投标人应满足的最低标准。

是否附加强制性条件,视招标项目对潜在投标人有无特殊要求而定。普通工程项目一般承包人均可完成,可不设置强制性条件。对于大型复杂项目尤其是需要有专门技术、设备或经验的投标人才能完成时,则应设置此类条件。强制性条件是为了保证承包工程能够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按照项目特点设定而不是针对外地区或外系统投标人,因此不违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3)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文件通常分为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和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等几部分内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4)现场考察

招标人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时间组织投标人自费进行现场考察。设置此程序的目的,一方面让投标人了解工程项目的现场情况、自然条件、施工条件以及周围环境条件,以便于编制投标书;另一方面要求投标人通过自己的实地考察确定投标的原则和策略,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投标人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推卸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5)标前会议

投标人研究招标文件和现场考察后会以书面形式提出某些质疑问题,招标人可以及时给予书面解答,也可以留待标前会议上解答。如果对某一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给予书面解答时,所回答的问题必须发送给每一位投标人以保证招标的公开和公平,但不必说明问题的来源。

标前会议上招标单位负责人除了介绍工程概况外,还可对招标文件中的某些内容加以修改(需报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或予以补充说明,并对投标人书面提出的问题和会议上即席提出的问题给予解答。会议结束后,招标人应将会议记录用书面通知的形式发给每一位投标人。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接受投标文件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是指招标项目的价格、项目进度计划、技术规范、合同的主要条款等,投标文件必须对之做出响应,不得遗漏、回避,更不能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提出任何附带条件。对于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还应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工程项目的机械设备等内容。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拒收。因此,以邮寄方式送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留出足够的邮寄时间,以保证投标文件在截止时间前送达。另外,如发生地点方面的错送、误送,其后果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根据契约自由原则,我国法律也规定,投标文件送交后,投标人可以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但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亦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通知,也必须在所规定的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送达规定地点。投标文件及其修改、补充的内容都必须以密封的形式送达,招标人签收后必须原样保存,不得开启。对于标底和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有关招投标的情况,招标人都必须保密,不得向他人透露。

《招标投标法》还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报价竞标。”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报价,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如其中标,必然会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非法手段来避免亏损,以求得生存。这将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给社会带来隐患,必须予以禁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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