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必须招标制度也称强制招标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某些类型的采购项目,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方式进行,否则采购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依法必须招标制度是《招标投标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最能体现《招标投标法》立法目的的条款之一。
1)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在《招标投标法》中,强制招标的范围着眼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基于项目性质和资金来源两个方面,《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界定为以下五类: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具体范围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具体范围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其中,国有企业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50%以上的企业以及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是指一切使用国有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
具体范围包括: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具体范围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资金。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项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事业单位是指政府为实现特定目的而批准设立的事业法人。团体组织是指各党派及政府批准的社会团体。这里所称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采购人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关于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确定方法,《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为,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
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www.xing528.com)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 000万元以上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的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执行上述这些规模标准时,无论何种类型的招标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3)依法必须招标的特殊情形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决议,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等)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以下五种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
①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②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③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④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⑤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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