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后,伴随着体制改革、法律制度建设和投资体制的变化,我国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经历了探索改革、初步建立和逐步完善三个发展阶段。
1)探索改革阶段(1980—1991)
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有:
(1)招标投标法规建设开始起步。围绕国家计委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开始探索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和操作程序,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地方、部门性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招标范围初步确定。提出列入国家、部门和地方计划的建设工程,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进行招标,但没有制定强制性要求,招标投标只在国家部分重点项目上进行,项目的招标投标率不是很高。
(3)招标方式主要以“议标”为主。招标投标多为自行组织招标,很大程度上还流于形式,公开招标较少,招标方式大多采用“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在纳入招标管理项目当中约90%采用“议标”方式发包,竞争不够充分。招标工程设定标底,由招标单位在预算内自行设定。
(4)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陆续成立。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各级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计委、建委、建设厅)负责和监督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
2)初步建立阶段(1992—2000)
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
(1)招标投标法规建设步入正轨。从1992年建设部第23号令到1998年正式施行《建筑法》,各省、市、自治区和各部门普遍加强了对招标投标的管理和规范工作,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规章。(www.xing528.com)
(2)招标范围扩大。招标范围由原来列入国家、部门和地区建设计划的工程,扩大到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3)招标方式以“邀请招标”为主。招标方式从以“议标”为主转变到以“邀请招标”为主。
(4)招标投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以上城市和大部分县级市都相继成立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全国已初步形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络。
(5)招标服务机构开始建立。自1995年起在全国各地陆续开始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6)从1996年起,一些地区开展政府采购试点工作,财政部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以推动和规范政府采购试点工作。实践表明,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在提髙财政支出管理水平、节约财政资金、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效果比较显著。
3)逐步完善阶段(2000年至今)
我国引进招标投标制度以后,经过近20年的发展,一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国家层面的统一立法奠定了实践基础;另一方面,招标投标活动中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如招标程序不规范、做法不统一,虚假招标、泄漏标底、串通投标、行贿受贿等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政企不分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针对上述问题,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8月30日审议通过了《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公共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的专门法律,标志着我国招标投标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2002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有着重要意义。《政府采购法》在2014年进行了修订。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我国境内招标采购活动的两大基本法律,在总结我国招标采购实践经验和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613号,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4〕第658号,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作为两大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制度做了补充、细化和完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我国招标投标制度。国务院各相关部门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相应制订了专门的招投标管理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据不完全统计有近40多个法规,可查国家相关部门网站)。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和需要,相继制定了招标投标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随着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和行政监督、社会监督体制的建立健全以及市场主体诚信自律机制的逐步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必将获得更加广阔的运用和健康、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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