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基本农田保护案例分析

基本农田保护案例分析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章前案例分析]基本农田保护历来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对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也是土地执法监察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在本案中,该地使用权属联城公司,被告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同意,收回该地使用权,并对联城公司给予补偿,完全符合上述条例规定,是合法行政行为,因此被告胜诉。

基本农田保护案例分析

[章前案例分析]

基本农田保护历来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对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也是土地执法监察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本案中村委会为了建造固定办公场所,以便更好地开展日常工作,为村民服务,其初衷是好的。同时也及时对农民进行了补偿,未引发任何社会不稳定。但是,在未经依法批准的前提下,擅自开工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破坏了原有种植条件,必须依法进行处罚。

处理:该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该村村委会立即改正该地块土地违法行为,恢复原种植条件。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兰花塘村党支部书记王某,由相关部门依法做出了免去村党支部书记的行政处分

案例来源: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案例]

深圳市春风路文星楼小区居民诉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用地行政纠纷案

原告:杨天明等深圳市春风路文星楼小区居民(www.xing528.com)

被告: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文星楼小区是经被告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批准,由深圳联城(文锦渡)合作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联城公司)负责规划发展的住宅区。按该公司1990年制定的小区规划,现嘉宾变电站的用地准备建高层建筑物。被告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要求,收回联城公司尚未建设的38 804.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并与联城公司就征地补偿问题达成协议。此后,被告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将其位于新安路以西、春风路以南、文星楼以北的2 900平方米用地,交由深圳市供电局建设11万伏嘉宾变电站,该站的选址先后经深圳市环保局和深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审核同意。经广东省电力实验研究所对类似变电站的实际检测,认为此类变电站的电磁场强度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几乎为零。但原告向法院起诉称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将文星楼住宅小区原绿化用地改为高层变电站用地,侵犯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高压变电站危害居民的生命安全,被告认为变电站电磁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为零没有科学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处理结果:

此案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将原属于深圳市联城公司使用的土地有偿收回并重新规划建设,是合法行政行为。在规划建设变电站时,经过严格科学论证,并对文星楼居民提出担心的问题给予充分的注意和解决。变电站的建设通过了环境保护部门和消防部门以及城市规划部门的评定,符合国家法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驳回原告起诉,判决维持深圳市国土规划管理局规划建设嘉宾变电站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关键有以下几点:第一点是原告对本案中规划建设变电站的土地有没有使用权?第二点是被告将该土地使用权收回并重新规划是不是合法行政行为?第三点是变电站是否危害居民的生命安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地产登记以一宗土地为单位进行登记。”一宗土地,是指以权属界限组成的封闭地块。根据本案中原告所持有的“房地产证”,嘉宾变电站用地不属于原告共有使用权的宗地范围内,原告主张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第二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在本案中,该地使用权属联城公司,被告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同意,收回该地使用权,并对联城公司给予补偿,完全符合上述条例规定,是合法行政行为,因此被告胜诉。关于第三点,案中被告在批准变电站规划时得到了环保、消防部门的同意,并经科学测试电磁波影响并不存在,较好地处理了公共利益关系和相邻关系。在行政方面,程序合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