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把“绿色”作为“十三五”规划五大发展理念之一,将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列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目标,这既与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一脉相承,也标志着生态文明建设被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表明了中国未来的发展将通过绿色理念引领走向可持续。因此,在土地的开发和利用的过程中也应该坚持绿色理念,合理利用土地并切实保护耕地,实现“绿色用地”。
1)土地保护
土地是民生之本。俗话说:“手中有粮,心中不慌。”没有粮食吃饱肚子,哪有精力搞建设。我国本来就面临着人多地少的矛盾。从1996年到2003年,全国耕地面积从19.51亿亩减少到18.51亿亩,7年减少1亿亩。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仅有1.43亩,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耕地后备资源也严重不足,60%以上分布在水资源缺乏或者水土流失、沙化、盐碱化严重地区。为此国家十分重视耕地保护。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占有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者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2)农村土地征用补偿
2004年3月新修改的《宪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把原来宪法里的征用扩充为征收或征用,并明确给予补偿,反映了国家对财产权利的尊重。在“征收或征用”和“给予补偿”之间用了“并”字,这意味着不再是过去的附带性、象征性补偿,而是并列的,也就是征地与补偿应互为前提。尤其对农民土地征用更要考虑除了土地以外的农民生活出路以及生存条件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和标准
土地补偿费是征地费的主要部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是:
①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特殊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超越此范围)。(www.xing528.com)
②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2)安置补助费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是安置因征地造成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在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按前述标准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地上附着物是依附于土地上的各类地上、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如房屋、水井、地上(下)管线等。青苗是指被征用土地上正处于生长阶段的农作物。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城市郊区菜地是指连续3年以上常年种菜的商品菜地和养殖鱼、虾的精养鱼塘。
(4)临时用地补偿
经批准的临时用地,应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该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但临时用地逐年累计的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按征用该土地标准计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
(5)合理使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由农村集体组织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组织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人员,补助费发放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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