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管理法的概念
土地管理法是指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土地管理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土地管理法是指1986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1988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和1988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及2004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
广义的土地管理法是除了《土地管理法》外,还包括1992年颁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颁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5年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颁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年颁布的《土地监察暂行规定》、1996年颁布的《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1997年颁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与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
不论是狭义的还是广义的土地管理法,其法律效力虽然因为制定的机关、规定的内容有所不同,但它对任何组织和个人来说都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主要目的都是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每寸土地,加强国家对土地的监管。
2)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
《土地管理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条明确了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内容:
(1)加强土地管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土地管理工作中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如:建设用地大量增加,土地浪费问题十分严重;违法用地情况严重,查处不力;缺乏建设用地的约束机制等。因此,土地管理法是保证规范地管理土地的前提与基础,能够推进建立并强化土地管理的法律秩序,促进人们在保护、利用、管理土地过程中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
(2)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我国的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而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也必然实行公有制。实行公有制的目的就是为了让社会和广大公众占有、支配、合理利用土地,使土地的经济性达到最优化。由于诸多原因,国有土地长期被部门和单位无偿、无期限地使用,不仅使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无法实现,也不能合理利用土地。因此国家立法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明确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租赁关系,使土地所有者的所有权在经济上的表现通过收取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费得以实现,从而使国家对土地有了名符其实的所有权,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得到了巩固。
(3)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土地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生活的基本物质资料。我国宪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有效地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地利用土地,是制定土地管理法的首要任务。
(4)切实保护耕地
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人均耕地数量少,总体质量水平较低,后备资源不丰富的情况下,只有严格保护耕地,不断提高耕地质量,才能扭转人口不断增长,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趋势。
(5)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www.xing528.com)
土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它的存在是非人力所能创造的,人类对它的依赖和永续利用程度的增加也是不可逆转的。土地管理法正是通过加强对土地的宏观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加强对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加强土地的执法监督检查,真正达到管好土地、用好土地的目的。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维护了人类社会整体的、长远的利益,促进人们尊重自然规律,更切实地按照自然规律的要求去保护土地、开发利用土地。
3)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原则
(1)土地公有原则。土地公有制是我国土地制度的基础和核心,一切土地立法必须遵循这一基本原则。
(2)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对于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增加土地产品的有效供给具有重要作用。
(3)耕地特殊保护原则。《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第四章单列一章耕地保护,保护耕地是我国土地管理政策的首选目标。
(4)土地用途管制原则。即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通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确定土地使用条件,要求土地的所有者和土地的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和利用土地的制度。《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5)土地有偿使用原则。《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土地实行无偿划拨使用,从而造成国有土地资产严重流失、土地资源浪费、土地使用效益低下等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土地的有偿使用,是经济体制改革和产权理论的要求,有利于理顺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有利于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6)国家对土地统一管理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土地管理的职权。既要对国家所有土地进行管理,也要对集体所有土地进行管理;既要对城市土地进行管理,也要对农村土地进行管理;既要管理农用地,也要管理建设用地。总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要对所辖区域的土地依法实施全面管理。
(7)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我国,土地财产权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土地财产权一经依法取得,其合法权益就应受法律保护。这是我国宪法和民法基本原则在土地管理中的具体体现。
4)土地管理法的调整对象
土地管理法有它自己的特定的调整对象,其调整的对象就是土地关系。根据土地关系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土地民事法律关系
土地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就土地的开发、利用、交易所发生的财产性的社会关系。如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抵押等制度。
(2)土地行政法律关系
土地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土地监督管理职责时与个人、组织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这是一种不平等主体之间纵向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土地行政管理关系,如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土地权属等级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划拨制度、土地征用制度、土地行政执法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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