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有以下情况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这一个条件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的一个法定条件。如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发生变更,并且对某省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或某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该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修改。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国发〔2002〕13号文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明确提出,行政区调整的城市,应当及时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因此,行政区划调整确实需要修改规划的,也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的一个法定条件。
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www.xing528.com)
像铁路工程、水电工程等经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往往都是跟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的重大项目,常常会影响工程所在地的规划。比如三峡工程的建设,就牵涉到城镇的拆迁,公路、码头、电力设施、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一些文物的淹没等。因此,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也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的一个法定条件。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和评价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经过评估确认,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不是在执行中的问题,而是属于规划本身存在不足而形成的,应当及时修改,防止不及时而带来更多问题或问题难以解决。因此,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也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的一个法定条件。
此外,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也可按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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