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四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险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1)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该规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保险人和投保人。其中,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包括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和责任保险合同等。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和伤害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①支付保险费义务。按约定支付保险费,是投保人最基本的义务。
②通知义务。《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③协助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④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列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⑤防止或减少损失责任。对于财产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3)保险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①给付保险金义务。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最基本的义务。(www.xing528.com)
②除保险金外应由保险人负担的费用。保险人还应支付包括查勘、定损费用以及责任保险中的其他费用。
③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且该损失应当由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投保人既可以要求该第三人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人赔偿。如果投保人选择向保险人要求赔偿,则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金赔付责任后,便取得了对第三人的追偿权利。
2)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是承保建筑、安装工程在建筑安装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损失给予补偿的保险。工程保险属于财产和人身保险的范畴,是业主和承包商转移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目前,我国已开办的工程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正在逐步推行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的职业责任险、工程质量保修保险等。
(1)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项目在整个建筑期间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责任的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可以是业主或者承包商,保险项目包括物质损失部分、第三者责任及附加险三部分,保险期限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程完毕经验收合格时终止。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依各个工程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2)安装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以设备的购货合同价和安装合同价加各种费用或以安装工程的最后建成价格为保额,以重置基础进行赔偿的,专门承保机器、设备或钢结构建筑物在安装、调试期间,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和列明的费用的保险。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相比,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标的一开始就存放于工地,保险公司一开始就承担着全部货价的风险,因此风险较大,且在机器安装好之后,试车、考核和保证阶段的风险非常集中,保险费率一般高于建筑工程一切险。
一般来说,在全部承包方式下,由承包商作为投保人投保整个工程的安装工程保险,同时把有关利益方列为共同保险人。如非全部承包方式,最好由业主投保。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建筑企业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向保险公司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于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对遭受意外伤害的人员实施赔付的保险。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我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强制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投保的险种,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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