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随后经过三次修正和一次修订,现行《公司法》是经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并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
《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法》共十三章,二百一十八条。以下仅节选与建设企业密切相关的规定进行介绍。
1)公司的类型
《公司法》中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在这里,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表现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此外,对公司及公司债权人不负任何财产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亦不得直接向股东主张债权或请求清偿。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这里,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表现在:一方面,股东仅对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这种责任在设立时表现为依法出资的责任,当公司亏损时仅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另一方面,股东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负清偿责任。
2)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1)设立登记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六条的规定,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法》第十四条还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在设立后,发生如下变更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①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③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④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⑤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www.xing528.com)
(3)注销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外,公司因其他四种原因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3)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职权
(1)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董事会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则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而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3)经理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监事(会)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人数不得少于3人,但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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