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1)资质序列、分类和等级
(1)资质序列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2)资质分类和等级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具体来说,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十二类。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等三十六类。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施工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等级的划分主要是根据企业经营业绩、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企业注册资本、技术装备等资质要素。不同资质等级企业根据工程规范和复杂程度在不同范围内承包工程,如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如表2-1所示。
表2-1 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一览表
2)资质许可
(1)资质许可的实施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①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②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③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申请上述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①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②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③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④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⑤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上述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①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②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③施工劳务资质;
④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上述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资质申请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www.xing528.com)
①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②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③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④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⑤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⑥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⑦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⑧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⑩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⑪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3)资质证书和有效期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4)企业合并与分立后的资质
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建设部颁发的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3)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1)撤回资质
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2)撤销资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①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⑤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3)注销资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①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②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③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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