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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立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设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建设立法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或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指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3)责权利相一致原则责权利相一致是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责任在建设立法上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

建设立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优化措施

建设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建设立法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或要求。立法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基本精神和法律的价值趋向。

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

市场经济,是指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指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不仅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建设法规的立法基本原则。

(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反映在建设法规立法中,就是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体系。建设法规要规定各种建设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对他们在建设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些主体理应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勘察规划设计单位、建设监督单位、建筑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土地管理部门、标准化部门、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建设单位和公民个人等。建立健全活跃的建设市场主体体系,要求国家、集体和个人一齐参与。

(2)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建设法律的立法确立建设市场体系具有统一性和开放性。建设立法应当确立规划与设计市场、工程咨询服务市场、工程承发包的招投标市场、房地产交易市场、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建设资金融通市场等多元化的建设活动大市场。

(3)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建设法律的立法确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建设法律主要运用行政手段实现对建设行为的调整,但这种调整不应当是直接干预性的。各建设法律主体在具体的建设行为中都有着独立性和自主性,国家对其行为实施的调控只是间接性、宏观的。

(4)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建设法律立法本身具有完备性。要把建设行为纳入法治轨道,必须要先使法治自身完备。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地规范建设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建设市场活动秩序。(www.xing528.com)

2)法制统一原则

所有法律都有着内在的统一联系,并在此基础上构成一国的法律体系。建设法律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组成本体系的每一个法律、法规都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与要求。该法律体系与其他体系的法律也不应冲突。对于部门法的有关规定,建设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建设法规、政府规章,必须遵循。与地位同等的法律、法规所确立的有关内容应相互协调。建设法律系统内部高层次的法律、法规对低层次的法规、规章具有制约性和指导性。地位相等的建设法规和规章在内容规定上不应互为矛盾。以上所述,即为建设法律的立法所必须遵循的法制统一原则。

建设法规的立法坚持法制统一的基本原则,一方面是立法本身的要求;即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另一方面是便于实际操作,不至于因法律制度的价值不同而自相矛盾,导致建设法律的无所适从。

3)责权利相一致原则

责权利相一致是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责任在建设立法上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具体表现为:(1)建设法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是统一的。任何一个主体享有建设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样,建设法律主体,履行了法律或合同约定的义务,就应当享受相应的权利。(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管理权既是其权利,也是职责、责任。权利和职责、责任彼此结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理权,也必须在建设行政法律法规的权限之内行使,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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