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某建设单位与某建筑施工企业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主体双方就确立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的建设法律关系即告产生。
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建设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
主体变更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数目增多或减少,如投标联合体的参与单位发生变更、调整,也可以是主体改变。在建设合同中,如果客体不变,相应的权利义务不变,此时主体改变也称为合同转让。
客体变更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变化。客体变更可以是其范围变更,也可以是其性质变更,如建设项目中的设计变更,原来的木楼梯变更为不锈钢扶手楼梯。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必然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变更,即内容的变更。如因设计变更导致施工工期及工程价款的变更就是合同内容的变更。
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形式有三种:
(1)自然消灭
建设法律关系的自然消灭是指某类建设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实现了各自的目的,合同履行完毕从而使该法律关系消灭。
(2)协议消灭
建设法律关系的协议消灭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原合同不再履行,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3)违约消灭
建设法律关系的违约消灭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的权利不能实现,导致法定解约事由的产生,另一方行使解约权而使双方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2)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建设法律关系并不是由建设法律规范本身产生的,建设法律规范并不直接产生法律关系。建设法律关系只有在一定的情况下才能产生,而这种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也是由一定的情况决定的。这种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即是人们通常称之为的法律事实。换言之,法律事实即是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1)法律事实的概念(www.xing528.com)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
建设法律关系不会自然而然的产生,不是任何客观现象都可以作为法律事实,也不能仅凭建设法律规范规定,就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具体的建设法律关系。只有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使原来的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不是任何事实都可成为建设法律事实,只有当建设法规把某种客观情况同一定的法律后果联系起来时,这种事实才被认为是建设法律事实,成为产生、变更和消灭建设法律关系的原因,从而和法律后果形成因果关系。
(2)法律事实的分类
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分为以下两类:
①事件。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或社会现象。
当建设法律规范规定把某种自然现象或社会现象和建设权利义务关系联系在一起的时候,这种现象就成为法律事实的一种,这就是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之一。如洪水灾害导致工程施工延期,致使建筑安装合同不能按期履行。
事件产生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类是自然事件,另一类是社会事件。
(a)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泥石流、火灾、暴雨、高温等。
(b)社会现象:如战争、暴乱、政府禁令、恐怖袭击活动等。
②行为。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包括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都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
(a)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包括合法的民事行为,也包括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前者如签约行为、投标行为、拍卖行为等;后者是指违反合同约定或侵犯其他主体的财产权利或个人人身权利或建设主体的人格权的行为。如违反法律规定或因过错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没有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建设;工程因质量低劣而倒塌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侵权行为等。
(b)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由国家授权的政府及其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对建设活动的管理权而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如地方政府决定削减某项目的投资,致使该项目延期上马甚至取消;国家对某地块的征收,使得原房屋租赁合同不能履行,导致租赁合同解除;政府部门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实施“限购”措施,导致购房合同的解除等。
(c)立法行为。立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内通过规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建设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如国家制定或发布建设法律、法规、条例、标准定额等行为。
(d)司法行为。司法行为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能活动。如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定行为或采取强制措施,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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