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由于三要素的内涵不同,则可以组成不同的法律关系,诸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等。
建设法律关系则是由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建设法律关系客体和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构成。
1)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建设活动,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也就是建设活动的参与者。
(1)国家机关
参加建设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主要有:
①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员会。其职权是负责编制中长期和年度建设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督促各部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等。
②国家建设主管部门,主要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职权是制定建设规章,对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如管理基本建设勘察设计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城乡规划;制定工程建设的各种标准、规范和定额;监督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的质量,规范房地产开发;市政建设等。
③国家建设监督部门。它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审计机关、国家统计机关等。
④国家建设各业务主管部门。如交通部、水利部、能源部等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建筑管理工作。
(2)社会组织
作为建设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组织一般应为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组织。在建设活动中,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也可以参与建设活动,如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内部承包关系,分公司可以作为承包合同的主体;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人设立的建筑设计事务所可以承揽一定范围的设计业务,与委托方签订设计合同等。具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授权单位可以对外签订合同,但总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法人资格的建设活动主体,主要有:
①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指进行工程建设的企业或事业单位。由于建设项目的多样化,作为建设单位的社会组织也是种类繁多,有各类企业法人、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法人、国家各级机关等。建设单位作为投资需求主体,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法人企业,如个人投资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合企业,甚至是个体经营户等。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活动权利主体,是从设计任务书批准开始。任何一个社会组织,当它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没有批准之前,建设项目尚未被正式确认,它是不能以权利主体资格参加工程建设的。当建设项目编有独立的总体设计并单独列入建设计划,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时,这个社会组织方能成为建设单位,以已经取得的法人资格及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经济活动和法律行为。建设单位作为工程的需要方,是建设投资的支配者,也是工程建设的组织者和监督者。
②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是指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各类设计院、所等。我国有勘察设计合一的机构,也有分立的勘察和设计机构。
③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是专业性的。综合性单位可以成套承包建筑工程设计,专业性单位只能承包本专业工程范围内的设计。配有建筑专业的单位可以总包工程设计,其他专业工程可分包设计。
④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市政工程设计单位主要从事城市给水、排水、燃气、热力、道路、桥梁、隧道、防洪及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工程设计。有综合性的,也有专业性的。
⑤城乡规划设计单位。城乡规划设计单位的任务是进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具体单项规划及建设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等。
⑥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承包单位在建筑工程的进度、工程质量和工程投资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组织。
⑦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认定的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装活动的组织。(www.xing528.com)
⑧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企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企业接受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委托对建设工程中工程项目投资金额的确定、招标投标中工程造价的构成和中标单位的选定,以及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和工程价款的结算等提供专业性服务的组织。
(3)公民个人
公民个人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参与建设活动的领域已经相当广泛,如公民作为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等参与建筑活动、房地产经营活动。公民个人提供具有个人知识产权的设计软件、预决算软件等与建设参与单位确立法律关系。建设企业职工同企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即成为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在建筑工程中的劳务分包关系中,个人往往以提供劳务者的身份参与劳务分包关系。
2)建设法律关系客体
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中的客体习惯上也称之为标的。在通常情况下,建设主体都是为了某一客体,彼此才设立一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产生建设法律关系,这里双方各自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便是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学理论上,一般客体分为物、财、行为和智力成果。建设法律关系客体也不外乎这四类。
(1)物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在建设法律关系中表现为物的客体主要是建筑材料,如钢材、木材、水泥等及其构成的建筑物,还有建筑机械设备等。
(2)财
财,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在建设法律关系中表现为财的客体主要是建设资金,如借款合同中的标的,即一定数量的货币;如公司股权转让中的股份,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转让合同中的土地使用权,都属于财产性质。
(3)行为
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在建设法律关系中,行为多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或者是提供一定的劳务。如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监理活动、代理招标等活动。勘察设计合同的标的,即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标的,即按期完成一定质量要求的施工行为。而在建筑活动中,如扎钢筋、支模板、土方开挖等都是以劳务合同形式分包施工的,该类分包合同的标的就是劳务活动。
(4)智力成果
法律意义上的智力成果是指人们脑力劳动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创作,也称知识产权。在建设法律关系中,如设计单位提供的具有创造性的设计成果,该设计单位依法可以享有专有权,使用单位未经允许不能无偿使用。如个人开发的预决算软件,开发者对之享有版权(著作权)。建设活动中的规划图、效果图及模型、施工图以及招标、投标文件等都具有版权。施工单位申请取得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及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等都属于智力成果。
3)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
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建设活动参与者具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建设主体的具体要求,决定着建设法律关系的性质,它是联结主体的纽带。
权利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根据国家建设管理要求和自己业务活动的需要有权进行各种建设活动。权利主体可要求其他主体做出一定的行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因其他主体的行为而使其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加以保护并对该其他主体予以制裁。
义务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是相互对应的,相应主体应自觉履行义务,义务主体如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建设法律关系中,建设活动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体现在建设主体之间的合同之中。如2013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就是通过《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明确约定了各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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