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法律的规范作用具体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
在法治社会,人们所进行的各种具体行为必须遵循一定的准则进行;只有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所进行的行为才能实现行为人预期的目的。
从事各种具体的建设活动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即建设法律规范。建设法律对建设活动主体的建设行为的规范性表现为:
(1)指引作用。如《建筑法》规定,国家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2)评价作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就是一种否定性评价,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其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www.xing528.com)
(3)教育作用。建设法律,通过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来教育违法者和其他建设活动主体。
(4)预测作用。如《建筑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可以推测,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实施是发展趋势。
(5)强制作用。如《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正是由于有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建设行为主体才明确了自己可以为、不得为和必须为的一定的建设行为,并以此指导、制约自己的行为,体现出建设法规对具体建设行为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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