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程序需要解决的是被申请人是否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从而由法庭对被申请人作出是否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一旦被申请人被决定强制医疗,其除了要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外,还需要接受符合要求的医学治疗。因此,强制医疗程序的运行是否正确,法庭强制医疗裁决的作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强制医疗裁决的执行是否符合法律和医学治疗的要求?等等,这些都可能会对被申请人、被强制医疗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要影响,甚至强制医疗程序一旦被误用,还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公信力等的质疑。在强制医疗程序中,我们需要关注的一点是,诉讼一方很可能是最终被判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我们更应当充分注重各方权利的保障,应当通过适合的制度来限制国家权力的运行。检察机关作为唯一的法律监督机关,有必要在强制医疗程序中充分发挥其检察监督职能,这在刑诉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和道德界限的诱惑。”(1)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就需要用权力制约权力。”(2)由于强制医疗程序对象的特殊性,我们更应当注重该程序中的权力制约。正如陈卫东教授所指出的:“强制医疗执行机构虽然本质上为医疗机构,但是司法实践中多类似于羁押场所。被决定执行的精神病患者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往往也丧失了一定的人身自由权。由此,为了确保强制医疗程序科学、合理的适用,以保障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出效果,应当重点关注精神病人的权益保障,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机制的构建。”(3)在司法实务层面,相关部门也已经充分认识检察监督在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作用。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明确将“完善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机制”“完善对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机制”作为检察改革任务,前者由刑事执行检察厅作为牵头部门,后者由公诉厅牵头负责。然而纵观我国强制医疗程序中的检察监督主体,目前还存在较多问题,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检察监督应有功能。同时由于检察监督在强制医疗程序中可以对哪些内容进行监督,如何通过有效的监督方式对其进行监督等,立法和司法实务还尚未厘清,故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相当大的困境。
本章结构见图9-1所示。(www.xing528.com)
图9-1 本章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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