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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的庭审流程分析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刑诉法》第303条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第304—305条规定,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并应当在一个月内做出是否强制医疗的决定,这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强制医疗程序是以审判为中心在运行,意味着,庭审程序是整个强制医疗程序的核心。强制医疗庭审程序的有关规定主要体现在刑诉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这就要求我们对强制医疗的庭审程序进行充分研究,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强制医疗的庭审流程分析

随着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庭审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法官必须根据控辩双方在庭审时提供的证据以及质证等情况,在法庭之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等形成相应的裁决。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特殊程序,强制医疗程序也应当严格按照以庭审为中心的原则来运行。我国《刑诉法》第303条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第304—305条规定,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并应当在一个月内做出是否强制医疗的决定,这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强制医疗程序是以审判为中心在运行,意味着,庭审程序是整个强制医疗程序的核心。

强制医疗庭审程序的有关规定主要体现在刑诉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刑诉法》第304—305条对强制医疗庭审程序和审限等进行了规定。《最高法刑诉解释》第525—534条对强制医疗庭审程序的具体操作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包括明确强制医疗程序由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庭前审查内容及处理、法律援助、开庭审理程序、处理结果等方面,这对于强制医疗程序的具体运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然而纵观立法和司法实践,我们不难发现,强制医疗的庭审程序还存在许多不足,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会制约强制医疗程序的有效运行以及功能的充分发挥,甚至可能会对相关利害关系人,尤其是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这就要求我们对强制医疗的庭审程序进行充分研究,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针对强制医疗庭审程序的特殊性以及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应当对强制医疗程序的庭审方式进行研究,明确是以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还是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应当就法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在强制医疗程序中的特殊性进行研究,尤其是认定被申请人是否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关键证据,完善其审查机制。同时,我们应当合理化强制医疗程序中的证据审查认证的主体,保障最终裁决是建立在科学、客观的证据基础之上。当然,对于已经开始的庭审程序也可能存在强制医疗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进行相互转换的问题,对此,我们也有必要理顺程序转换的机理,从而确保程序的有效运行。(www.xing528.com)

本章结构见图6-1所示。

图6-1 本章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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