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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理论及其重要性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每一刑事诉讼环节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也贯穿于程序。这在《刑诉法》第2条中得以再次明确:“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因此,相关部门更应当对其精神病人的权利保障予以充分的重视。

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理论及其重要性

作为社会组成的一部分,任何个人可以自由地行使其想行使的行为,但这种自由本身就是不自由的。“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中”。(19)在“枷锁”中,行为人自由行使行为,同时免受其他人的侵害,这就是其享有的权利,也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如果要有人类社会生活,享有权利是任何形式的人类必须有的。”(20)因此,从自然法角度出发,每个个体之间是相互平等和独立的,并且每个个体相互之间不得去侵害他人的权利,这种权利范畴包括生命、健康、自由或者财产。(21)但同时,又如同《世界人权宣言》在序言中所指出的,为了防止上述这些权利被无故侵犯,就有必要用法治形式来保障每个个体的人权。

尽管有关人权的各种学说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分歧与争论,人权的具体内容也随着其发展不断地丰富,但时至今日,对人权基本理论内涵已取得共识,即人权就是人之所以作为人而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等内容。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以及199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都体现了人权的共同标准和所有主权国家保障人权、改善人权状况的责任,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规定:“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首先,作为社会生活的个体,其有按照自身意图去自由行使任何行为的权利,但行为人在自由行使权利时,需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当然法律限制以行为人不会对他人的自由产生侵犯为限。(22)换言之,作为个体的行为人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相应权利,其目的是不对社会其他公众的权利造成侵犯,最终形成“对全体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23)局面。因此,在社会实践中,我们对某些理论或者观点形成了基本共识,即法律对每一个个体都应不区分他的背景、实施过的行为、性别等各种因素,而毫无差别、平等的保障他们的权利不被侵犯。(24)

其次,在社会公众的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权利界限和范畴有相应的法律来予以界定,当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时,法律要对相应的行为人进行惩处。惩处的方式是由具有强大资源的国家机器来对实施了相应行为的个体进行追诉,即由公权力来对私权利进行干预。在这个干预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公权力对私权利进行不当干预,从而产生新的权利被侵犯的情形。而且,与私权利侵犯私权利不同的是,公权利对私权利的侵犯,其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因此,从国家角度来看,由国家机关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行为人进行追诉,不仅需要对其进行惩处以保护国家和被害人的利益,还需要对犯罪行为人的权利进行保障,防止司法权的滥用。(25)

最后,在权利保障理论中,即使对于那些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的行为人,我们也应当充分尊重他们的权利,防止他们的权利被公权力侵犯。正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所宣称的那样:“基本权利主要在于确保个人的自由领域免于遭受公权力的干预,基本权利是人民对抗国家的防御权。”因此,各国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行为人等权利保障也都予以了明确规定。虽然在法律条文上,立法者对于上述权利明确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但是这些仅仅是停留在纸面上的权利,在实践中,这些权利依然有被侵犯的可能和现实危险。(26)这也就促使我们在设定相关法律制度时,需要以更加完备的法律体系来对国家公权力进行限定,同时对其适用的强制手段进行限缩。

综上所述,权利保障理论的目标是多方面的,其不仅保障私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关系,还更加注重保障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可见,刑法不仅能够有效地对社会起到保障的功能,还能对社会个体的权利进行保障。(27)因此,在法律设定各方面,尤其是在刑事法律设定方面,我们应当注重将权利保障原则贯穿于整个体系、整个程序。

任何一个法治社会,权利保障永远是其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因为其不仅直接涉及当事人是否有罪、罪轻罪重等重大事项,而且对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生命等权利将产生最为直接的影响。刑事诉讼的目的不仅在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更在于在追究犯罪的过程中保护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追人的诉讼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追诉的,往往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等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国家机关。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是自然人。在诉讼手段、诉讼资源等方面,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相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绝对的劣势地位。因此,控辩双方对抗的实力差距直接决定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个体权利进行保障的必要。从另外一方面来看,这实际上也是对社会公众权利保障的必要。因为每一个社会公众都有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可能受到同样的追诉。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并且构建完善的权利保障体系。(28)在刑事诉讼中,权利保障是其永恒的主题。在每一刑事诉讼环节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也贯穿于程序。(www.xing528.com)

在我国,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立法、司法实践中,我国对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愈发重视,这首先体现在立法上坚持以人为本。当然,立法上的以人为本,不仅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而且是一个观念变革问题,其理论基础是人性尊严理念。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第33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自此,在任何一项社会活动中,我国都将充分的“尊重”并且严格“保障”人权。这在《刑诉法》第2条中得以再次明确:“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并且,《刑诉法》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特定的任务来对待的,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执行机关等都应当严格履行自身的职责,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在各项诉讼活动中。相对于精神状态正常的普通人而言,精神病人由于缺乏相应的能力,在诉讼程序中,其权利更可能受到侵害。因此,相关部门更应当对其精神病人的权利保障予以充分的重视。

精神病人首先是人,有其人格的尊严。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他们和社会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同等的基本权利,对其权利进行限制和剥夺的同时,同样需要构建有力的保障机制。此外,精神病人在实践中是缺乏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人,这和普通社会公众存在显著区别。其自身在权利行使和权利保障过程中会存在一定障碍。因此,立法对于精神病人的权利保障有必要构建更加完善的体系,要在权利保障、权利恢复,以及刑事处置方面寻找一个平衡点。

在此背景下,针对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的精神病人,许多国家设定了强制医疗程序,以保障其权利。例如,在英国强制医疗特别强调的是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权利保障和对社会公众安全的保障,分别存在两套体系:一是以《精神健康法案》(Mental Health Act 1983)为核心,以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为基本的出发点,于2007年进行过一次修订;二是以《意思能力法案》(Mental Capacity Act 2005)为核心,以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私人利益为出发点。英国对行为人进行强制医疗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限制,特别是规定对行为人采取强制医疗措施是为被强制医疗人“最佳利益”方面进行充分考量后作出的最佳决定,即综合精神障碍行为人全部情况,决定机关对其采取强制医疗是最符合精神疾病患者最佳利益的。

事实上,强制医疗程序不仅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且关系公民的名誉权人格权。因此,强制医疗程序的一个重要意义表现为对公民和精神病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对于不符合《刑诉法》所规定的强制医疗程序适用条件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不得按照强制医疗程序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也不得向法院提出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申请,法官在综合全案证据材料以后也不得作出适用强制医疗的决定。最后,对于正在被强制医疗的行为人,经过执行机构的治疗后,发现其不再需要强制医疗的,有权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强制医疗程序,使其尽快恢复自由、回归社会。

将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纳入诉讼程序,改变强制医疗以往浓厚的行政色彩,我们可以有效实现强制医疗程序的法治化和程序化,能够有效防止公权力对精神病人私权利进行侵犯的可能。因此,在强制医疗程序中,权利保障贯穿于强制医疗程序的每一个阶段。例如,在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中,我们应当严格遵守必要性原则,优先考虑由家属或监护人看管和医疗;法定代理人到场和法律援助权的双重设置能够帮助维护受审力缺乏的被申请人的权利;应当保护被强制医疗人及其近亲属的复议权、申请解除权以及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检察机关应当对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决定、执行和解除等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监督等,这些都是权利保障价值在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体现。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发展,权利保障理论的内涵在不断丰富,权利保障的内容和方式也在不断完善。作为对精神病人进行处置的强制医疗程序,在程序设计上,相比行政化的精神病人收治等更能体现《宪法》《刑诉法》对精神病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这也是我国强制医疗程序建立、完善的基础和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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