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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会见规定与程序的优化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四条 监狱应当自罪犯收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罪犯亲属、监护人会见。第十六条 监狱应当向社会公开会见日具体安排。接到通知后,监区应及时将罪犯带至指定会见位置。第二十条 罪犯亲属、监护人进入监狱前,监狱应宣布会见规定,严格安检。第二十一条 会见结束,经监狱、执勤武警核验证件无误后,由责任民警将罪犯亲属、监护人带出监狱,收回《亲属会见证》。

监狱会见规定与程序的优化

第十条 罪犯会见亲属、监护人,应在监狱会见室内进行。罪犯因患精神病、严重传染病或者病重不适宜在会见室会见的,监狱安排在指定的安全场所会见。

第十一条 罪犯每月可会见亲属、监护人一次;每次会见人数一般不超过三人(不含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亲属),会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分钟。未成年罪犯会见时间可延长至一小时。

第十二条 罪犯家庭出现变故等原因需要延长会见时间,以及罪犯亲属、监护人因故未能按规定时间来监狱会见,或罪犯正处于停止会见期间,或罪犯病危、病重、伤残,确因改造工作需要安排会见的,应当经监狱长批准。

第十三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暂停会见:

(一)罪犯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期间;

(二)罪犯被禁闭期间;

(三)其他影响监狱安全或者有碍罪犯改造的情形。

罪犯被暂停会见的,监狱应及时通知罪犯亲属、监护人,并做好登记。

第十四条 监狱应当自罪犯收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罪犯亲属、监护人会见。通知应当包括会见人范围、会见时间安排、会见办理流程、所需相关证件等内容。罪犯亲属、监护人可以向监狱提出会见申请。

监狱通知罪犯亲属、监护人会见时,应向罪犯亲属主联系人随同寄发《服刑人员社会关系调查表》。主联系人由罪犯从会见范围内的亲属中确定。罪犯亲属主联系人按会见范围如实填写《服刑人员社会关系调查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关系证明复印件,一并寄回监狱。

第十五条 监区对《服刑人员社会关系调查表》、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关系证明复印件进行审核,无误后由审核民警签字,并经罪犯本人签字确认,将符合会见条件的亲属、监护人信息录入罪犯监管改造系统,如有变化应及时进行更新。《服刑人员社会关系调查表》、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关系证明复印件存入罪犯副档,调动时随罪犯档案转交调入监狱。

罪犯亲属主联系人未寄回《服刑人员社会关系调查表》、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关系证明复印件的,可在首次会见时交予监狱,由监狱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收押新犯的监狱向罪犯亲属主联系人寄发过《服刑人员社会关系调查表》并收到相关材料的,罪犯调入其他监狱后,其他监狱不再向罪犯亲属寄发《服刑人员社会关系调查表》。

第十六条 监狱应当向社会公开会见日具体安排。

因罪犯转监、调整监区等情形,致使会见日期发生变动的,监狱应在会见日前通知罪犯亲属主联系人。(www.xing528.com)

第十七条 视频会见的,罪犯可以向监狱提出申请,监狱准予会见的,应当确定会见时间,通知罪犯亲属、监护人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罪犯亲属、监护人。

亲属、监护人可以就近向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所提出视频会见申请。监狱收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的罪犯亲属申请视频会见的通知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准予会见的,应及时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和罪犯亲属、监护人。

罪犯亲属、监护人应当在监狱确定的会见时间到司法行政机关办公场所与罪犯视频会见。

各监狱应当设置单独的视频会见室,室内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 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会见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关系证明原件办理会见手续;非首次会见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未成年亲属可以凭户口簿会见。

第十九条 罪犯亲属、监护人会见时,监狱应查验罪犯亲属、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核对系统信息,确认后逐一采集会见人信息,确定会见具体时间和位置,发放《亲属会见证》,同时通知监区。接到通知后,监区应及时将罪犯带至指定会见位置。

罪犯亲属无有效身份证件、弄虚作假、不配合安检、不听从民警安排或有明显精神异常、酒后及其他异常行为的,不予安排会见。

第二十条 罪犯亲属、监护人进入监狱前,监狱应宣布会见规定,严格安检。发现携带移动通讯设备、烟、酒、火种及其他违禁物品的,立即取消该罪犯亲属本次会见,视情节可暂停该亲属一至三个月会见;发现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淫秽物品、毒品、易燃易爆品、虚假身份证件及其他严重影响监狱安全稳定的违禁物品的,应取消该罪犯亲属本次会见,并立即将人员控制、物品扣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取消其在该罪犯服刑期间的所有会见。

第二十一条 会见结束,经监狱、执勤武警核验证件无误后,由责任民警将罪犯亲属、监护人带出监狱,收回《亲属会见证》。

第二十二条 监狱候见室应当设置候见区域、物品寄存柜、违禁品展柜、咨询台、狱务公开查询平台等,张贴会见工作制度,并安装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会见工作要求。

监狱应安排民警在候见室执勤,宣讲法律、法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依法解答罪犯亲属、监护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罪犯亲属、监护人会见时,可以带给罪犯的物品,限自然科学及法律、文学、艺术类等内容健康、有利改造的正版书籍,原则上每次不超过两册。

确因改造需要且狱内超市不能购买的物品,由罪犯本人向监区提出书面申请,监区同意后报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审核,分管监狱长审批。

监区应对罪犯亲属、监护人带给罪犯的物品严格检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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