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监狱应当办好文化技术学校,对罪犯进行思想、文化、技术教育。
成年罪犯的教学时间,每年不少于500课时;未成年犯的教学时间,每年不少于1000课时。
第二十五条 罪犯必须接受监狱组织的思想教育。思想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罪悔罪教育;
(二)法律常识教育;
(三)公民道德教育;
(四)劳动常识教育;
(五)时事政治教育。
第二十六条 监狱组织的文化教育,应当根据罪犯不同的文化程度,分别开展扫盲、小学、初中文化教育,有条件的可以开展高中(中专)教育。鼓励罪犯自学,参加电大、函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为他们参加学习和考试提供必要的条件。(www.xing528.com)
尚未完成国家规定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年龄不满45周岁,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罪犯,应当接受义务教育;已完成义务教育或者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罪犯,鼓励其参加其他文化学习。
第二十七条 监狱应当根据罪犯在狱内劳动的岗位技能要求和刑满释放后就业的需要,组织罪犯开展岗位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教育。
年龄不满50周岁,没有一技之长,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罪犯,应当参加技术教育;有一技之长的,可以按照监狱的安排,选择学习其他技能。
第二十八条 监狱组织开展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其教员可以从本监狱的人民警察中选任,也可以从社会上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聘任。
对罪犯的文化、技术教育,可以在本监狱选择服刑表现较好、有文化技术专长的罪犯协助。
第二十九条 监狱应当积极与当地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就业培训机构联系,在狱内文化、技术教育的专业设置、教学安排、师资培训、外聘教师、教研活动、考试(考核)和颁发学历、学位(资格)证书等方面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条 监狱应当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开展罪犯文化、技术教育,根据罪犯刑满释放后的就业需要,开设不同内容、种类的培训班。
第三十一条 监狱对罪犯开展的思想教育和扫盲、小学、初中文化教育,使用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统一编写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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