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刑罚制度研究通常在现有惩罚原理内部寻求理论支持和实践基础,常常陷入理论要素反复整合、循环论证的逻辑怪圈,对解决制度实践具体问题作用有限。而刑罚制度特别是行刑制度实践是刑事司法体制甚至社会整体犯罪控制的关键环节,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背景特征和流行司法理念的影响,从而,出现传统刑罚理论所不能说明和理解的问题,因此,必须跳脱出传统的逻辑限制,在考量时代的独特背景和影响特征的前提下,反思和重塑名实相符的理论模型,形成对实践有指导意义的理论体系。
而以社区矫正为典型代表的行刑制度正面临着与以往社会格局迥异的风险时代的考验。无论是较为现代的行刑矫治主义还是更为传统的行刑惩罚主义都无法体现和表达当下社会风险多发而广泛的深刻影响。作为社会控制的重要环节,社区矫正制度实践对社会风险特别是犯罪风险的关注、归纳和精算,应当成为社区矫正行刑实践的中心考量元素,这是刑罚制度作为社会调控机制的必然要求。然而,与犯罪论领域对风险社会和风险刑法深入热烈的持续讨论不同,刑罚论还未充分意识到风险时代对刑罚社会化带来的深刻变革和重要影响,因此,包括社区矫正在内的行刑实践机制在具体问题分析和政策应对时,对风险特征的关注和考量仍然薄弱,从而,无法有效地落实行刑的社会化需求,出现种种实践问题。因此,从刑罚社会化的机理出发,适当跳脱出传统报应、预防与矫治的刑罚论传统逻辑,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基本层面考量风险时代以社区矫正为代表的刑罚制度对风险这一社会重要特征的决定性影响就成为本书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本书的结论也必然回归于此。
从风险管控的逻辑出发,来自不同理论预设的正义修复、规范矫治和监督管控机能分别满足了对社区矫正的不同风险防范的制度需求面向,推动社区矫正向目标多元和机能复合的多维图景延展,最终成为社区矫正机制设置与证成、运行导向与规制以及措施分析与择取的决定性因素。在这一过程中,我国社区矫正机能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制度实践层面都面临着从矫正一元向复合机能的延伸扩展。这种延展主要是面向两个方向的:一是复归,即通过对矫正对象的良好改造消除其人身危险性,从而使其作为一个正常人回归社会,前述正义修复和规范矫治都体现了这方面的意涵,这是社会融合意义上的风险管控的表征;二是防范,即通过对矫正对象与社会的隔绝使其人身危险性无法转化为对社会的伤害,监督管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起作用,这是社会排斥意义上的风险管控的体现。所以可见在风险管控语境下,社区矫正既有作为社会融合机制的一面,也有作为社会排斥机制的一面。然而,这种社区矫正的一体两面由于体现不同层面的风险管控,因此并不会造成互相冲突:一方面,社会复归所代表的融合的一面针对的是矫正后犯罪人人身危险性消除的情形下所具有的行刑意义;而另一方面,社会防范所代表的排斥的一面针对的是矫正中犯罪人仍然具备人身危险性的情形下隔离所具有的行刑意义,但并不排除未来犯罪人人身危险性消失之后可以继续复归社会,实现社会融合。(www.xing528.com)
而更进一步而言,社区矫正行刑其实是矫正中防范与矫正后复归的综合应用,防范与矫正不仅不会冲突,更起到互为补充的积极作用。一方面,社会防范是社会复归机能实现的基础。社区矫正的一个基本理念前提是矫正对象不会对社会构成风险或者风险能够得到很好抑制,而这种抑制就依靠社会防范实现。社区矫正通过社会防范机能在实现当下风险抑制时,改变了过去监禁刑所使用的物理式隔绝的僵化手段,而采用灵活多样的中间刑措施,监督与控制并重,保证矫正对象既能最大程度融入社会,又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性风险。在此基础上,社会复归机能才能通过与社会的融合得以优化实现。另一方面,社会复归是社会防范的目的。相对于社会复归,社会防范的当下风险控制只可能是临时性的治标之策,由于治理成本和治理技术的限制,社区矫正的防范之策无法长期持续进行。而社区矫正措施中真正实现长期、稳定的对矫正对象之风险预防的,是通过社会复归机能实现的人格正常化和社会融入:不管是通过正义修复实现的社会对矫正对象的谅解和接纳,还是通过规范矫治实现的对矫正对象的人格修复,最终都保证了矫正对象作为正常社会化主体融入社会,成为社会的正常一员,从而彻底消除人身风险,实现根本预防。所以,社会防范本身并不是矫正的根本目的,而是为了维护社会复归而提供的基本保障手段。因此,要想无缝实现刑罚的风险管控目标,就必须将社会复归和社会防范两种功能紧密结合,以最终保证刑罚社会化实施的最佳效果。这也是风险管控下社区矫正能够优越于监禁刑和全开放行刑的制度优势:监禁刑在社会复归方面无法达到有效社会融合的目标;而全开放行刑则在社会防范方面又难以有效隔绝当下侵害风险。社会复归和社会防范相互配合、相互保障的双面机制,是社会化行刑的社区矫正在风险时代应对风险管控需要的突出优势,即风险社会情形下,复归与防范相互配合共同实现了社区矫正的圆满实施,也是刑罚社会化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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