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保护,顾名思义即为更生人的帮助与扶持制度,着眼于违法犯罪者接受社会刑罚处遇措施之后难以复归社会而造成再犯可能性的现实,通过对违法犯罪者服刑或接受处遇措施必要的帮助和保护措施,使其正常复归社会、融入社会,减少再犯危险。更生保护与矫正措施构成一体两面,以复归社会为着眼点,相对于矫正的硬性要求,其通过软性的帮助措施促进矫正对象更好地融入和立足社会、巩固矫正效果、彻底消除对社会的风险,因此,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成为矫正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更生保护的概念界定有狭义与广义两种。狭义观点认为,更生保护限于非强制性、基于更生人自愿求助的“任意性更生保护”措施,而不包含若干基于国家公权力作用而强制更生人服从的“法定更生保护”制度,如假释(Parole)、缓刑(Probation)、保安处分、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s)等;广义观点则鉴于“法定更生保护”与“任意性更生保护”间有许多共通点,认为二者均应包含在更生保护工作的范畴内,认为更生保护包含刑罚处遇过程中的强制“法定更生保护”与过程后的“任意性更生保护”。我国台湾地区使用更生保护一语指的是“任意性更生保护”,在日本则采用更生保护一体化,系指“广义更生保护”。[33]前者更生保护制度即任意更生保护制度,是指经刑释人员或社区矫正人员等申请,由专门的更生保护民间机构提供收容性、过渡性和帮助复归性保护措施的专门制度。其适用范围是刑释人员、社区矫正人员、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或法院免除刑罚人员以及结束少年管教的人员。而后者是广义的更生保护制度,包括针对社区矫正人员和少年管教人员的强制更生保护制度以及针对刑释人员、完成少年管教措施人员、酌定不起诉人员和罚金人员的任意更生保护制度(正式名称为:更生紧急保护)。[34]
我国目前以安置帮教为核心的社会矫正救助的对象仅限从监狱、看守所依法刑满释放人员和社区矫正期满被解除矫正的人员。在未来设置社会矫正制度的前提下,社会矫正救助必然包括对接受社会矫正的对象采取的救助保护措施,因此,应借鉴更生保护制度加以设计配套。(www.xing528.com)
未来社会矫正制度与台湾地区更生保护制度较为接近,都包括非强制性针对矫正对象的帮扶照管制度。我国台湾地区更生保护介入时点可以更早,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也可以给予基于服刑人员同意的任意更生保护措施。而日本更生保护制度实质上为社区矫正与更生保护的一体化,其中,与我国社会矫正救助制度对应的只有紧急更生保护制度。此外,更生保护比社会矫正救助适用对象普遍范围上更广,除刑释人员外,还包括社区矫正人员、酌定不起诉或判决免刑人员、罚金刑人员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