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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废止后学说方案备受争议

更新时间:2025-01-12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2]而“轻罪说”则通过考察外国经验发现,我国原劳教适用的行为通常是在国外作为轻罪或违警罪,并纳入刑事法处遇的对象。[5]这些观点对劳教废止后的制度衔接和处遇真空修补有建设性的重要意义,但也因为观点纷争造成了路径或方法的选择困难。

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原《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规定的十种劳教适用对象在实践中如何处理问题存在许多争议、亟待明确和解决:是利用现有的制度体系框架转处分流还是另辟蹊径设置专门处理机制?是从行为定性着手扩张犯罪圈或治安违法范围还是从处遇着手增加违法行为矫治或保安处分?原有管理机构人员是机关内部转型继续设置还是进行司法化转型和职能消解?对这些问题的看法莫衷一是,尽管学术界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仍存在巨大的观点分歧和差异性的多元见解。

其中,相对主流的“二元分流说”主张维持和运用现有的犯罪和治安违法行为二元机制,将原劳教法律适用对象一分为二,分别向犯罪圈和治安管理处罚圈分流、纳入犯罪或治安违法行为的范围[1],分别进行刑事处遇或治安管理处罚对待,将原劳教对象纳入现有制度化惩处的轨道。[2]而“轻罪说”则通过考察外国经验发现,我国原劳教适用的行为通常是在国外作为轻罪或违警罪,并纳入刑事法处遇的对象。[3]所以,该说认为应适度扩张刑法犯罪圈范围,将原劳教使用的行为新设立为刑法中轻罪或违警罪,并设立与之相对应的更轻刑罚,以将原劳动教养对象纳入轻罪或违警罪范畴,通过刑事诉讼司法认定,以实现对原劳动教养对象的程序性权利保护和轻罪轻罚。[4]“二元分流说”和“轻罪说”都着眼于对原劳教适用的行为进行重新定性从而将其再次纳入处遇范围,但无论是在运行中将行为纳入犯罪圈还是从制度上扩大犯罪圈的范围,都面临着扩张犯罪的实际范围,损害刑法谦抑原则的质疑。为了避免这一问题,“保安处分说”认为应从处遇方式着手,毋需扩大犯罪认定范围或变动现有犯罪种类,而应借鉴西方国家犯罪处遇的二元模式在刑罚之外新设保安处分制度,即设立与刑罚并列的针对有人身危险性对象的隔离和预防措施即保安处分制度,用来矫正原劳教适用对象。[5]这些观点对劳教废止后的制度衔接和处遇真空修补有建设性的重要意义,但也因为观点纷争造成了路径或方法的选择困难。(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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