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证矫正最重要的可推广价值就在于其是一种被证明了的有效矫正方法论。其对社区矫正实践的重要借鉴意义就在于用一种可靠有效的方法评估获取有效矫正经验证据,并将之作为有效矫正罪犯的先决条件。“循证矫正方法是在循证矫正过程中采用何种方法去收集证据或者数据。”[19]如果采用了循证矫正的科学方法,就可以在任何社区矫正中结合具体的环境特点对其矫正经验证据进行科学地归纳总结,形成矫正规律,并将这种科学矫正规律进一步在实践中验证发展再次实证归纳,形成理论与互动的良好循环。从这个意义上说,循证矫正也是一种自我循环的矫正完善机制。循证矫正的方法最主要的有两个步骤:一是对循证证据的有效获取,二是对获取的循证证据的归纳总结。
(一)循证证据的获取
循证矫正的基础步骤是最佳证据的获得,那么,在矫正实践和研究中我们面对海量的矫正实证经验,需要一定的机制去保证获得的是值得进行归纳总结的最好证据。这时就需要使用证据分级方法。[20]该方法认为,可以把获得的证据按照获取的科学程度和有效性分为不同的级别,采取不同的循证总结对策。第一类证据级别称为“最优证据”,这类证据遵循科学验证的规律,包括严格控制的对照组实验、明显的证据效用,比如矫正做法能够明显持续的减少矫正再犯、良好的可推广性和普遍性以及获得其他间接证据和辅助证据支持等特点;第二类证据级别称为“次优证据”,这类证据在遵循科学验证的规律上相对弱些,但也较好地符合了科学规律,包括合理控制的对照组实验、有一定显著性的证据效用,比如矫正做法相对其他做法持续的减少矫正再犯、一定的可推广性和普遍性以及部分获得其他间接证据和辅助证据支持等特点;第三类证据级别称为“良好证据”,这类证据基本还可以遵循科学验证的规律,虽无科学研究要求的对照组实验,但有一定的证据效用体现,比如矫正做法通常持续的减少矫正再犯、尚有推广性和普遍性以及能找到间接证据和辅助证据支持等特点;第四类证据级别称为“无效证据”,即便证据提供者如矫正官宣称某种实践做法效果良好可以作为循证证据,但是并未遵循科学的提取方法,也不具备可推广性,且可能跟其他现有的证据相矛盾,则这样的证据就不能作为循证矫正的依据。不同的证据级别代表了在循证矫正证据提取中的优先顺位,即有第一级别最优证据时优先提取,没有最优证据情况下可以选择次优证据,次优证据也无可选择时良好证据也可以作为参考,但无效证据无论在何种情形下都不能作为循证矫正的依据。[21](www.xing528.com)
(二)对循证证据的归纳总结
循证矫正方法的第二个环节是对循证证据的科学归纳总结。循证矫正的归纳需要遵循一定的科学流程,这是保证循证矫正科学化的关键。这步骤包括:首先,根据矫正目标检索证据。根据现有的矫正方案内容,以矫正良好的效果或效率为依据对矫正对象进行证据整合,确定良好的循证证据。其次,对确定的循证证据进行归纳总结,从研究证据中进行取舍分类并归纳其共性特征。再次,形成矫正规律。在对循证证据归纳的共性特征和矫正对象特征之间确定平衡的标准,找到矫正目标和相关变量(矫正人格特征等)之间的规律性关系,以确定什么样的最佳证据和不同矫正对象相匹配。[22]最后,进行矫正规律验证。将获取的矫正规律在实践中不断地进行监控、观察,适时修整或调整矫正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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