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可见,受风险管控三重机能复杂性影响,禁止令的决定根据不应该是单一的,而应该是择一或复合的:为了罪犯的有效改造只是禁止令基于矫治受刑对象、减少长远再犯风险的判定依据之一,基于防止诱发即时犯罪风险的隔离犯罪对象和场所因素与基于防范撕裂风险与保护被害人的避免重复伤害各自本身,也应该独立或联合成为禁止令的适用依据。而目前实践中,禁止令大多仍然仅适用于有效矫治罪犯的目的,从而考虑的机能过于单一。应在复合机能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多元适用根据,扩展适用范围。从风险管控的必要性出发,以配合社区矫正措施为考量,罪犯的有效改造需要、隔离可能的犯罪场所环境和对象以及避免重复伤害,都应该可以单独和联合成为禁止令施加的依据。
此外,就机能保障视角考量禁止令制度的应然发展,禁止令的范围和类型应该进一步扩展。就隔离、保护或矫正机能而言,并非只有活动、区域场所、人员或职业是造成人身危险性、诱发犯罪和产生侵害的必要条件,特定的主体身份、能力资格和接触特定犯因性物质都是需要防范的犯因条件,这些未来都应该成为禁止令的规范范围。西方发达国家用更为宽泛的资格褫革制度,从活动性资格、主体资格和物质接触资格等各方面根据需求可给予犯罪人较全面的限制[9],值得借鉴。此外,禁止令在刑罚制度中的适用领域也应进一步扩展。禁止令作为司法判决的社区矫正措施,应该与现行法律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领域实现一致性,由此方能保障社区矫正机能的圆满实现。但目前一般禁止令仅规定适用于管制和缓刑,而同样执行社区矫正的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情形却不能实行,则在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情形为了实现社区矫正机能而有实施禁止令必要时,就会影响社区矫正的机能性,无疑造成了这些社区矫正实施领域的制度缺失和机能失衡。可适用于假释而管制、缓刑却没有规定的职业禁止令存在同样的适用领域过于狭窄的问题。因此,就禁止令与社区矫正机能必要性联系的意义上,应扩展一般或职业禁止令适用领域到所有的社区矫正范围。(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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