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社区矫正行刑模式的中间刑制度,对其立法规制的选择,实质上就是对社区矫正的立法模式的探讨。现阶段,对于社区矫正中间刑的立法模式的探讨,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中创设性规定明确中间刑的具体种类和实施细则,对实际操作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二是创制包含社区矫正在内的统一刑事执行的《刑事执行法》,并在其中对中间刑进行专门规定。这样中间刑的范围可以超越社区矫正,而成为整个刑事执行都可以适用的中间形式。三是创制专门的中间刑规范,能够全面充分地对中间刑制度进行统一综合规范和阐述,这可以在中间刑列入《刑法》规定之后加以制定,落实刑法原则性规定。这样可以保证通过统一的立法来协调行刑标准的一致,解决当前中间刑的不同看法和观点,降低过于自由的裁量权。另外,也为矫正中所有的参与者提供行为指南,统一监禁与非监禁而实行一体化中间刑机制,对刑罚执行资源也可以进行高效整合利用,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矫正系统,提高并有效保障对犯罪人的改造质量。[25]
但是就目前而言,无论是哪一种立法模式,由于现阶段社区矫正概念、性质不能准确界定,且需要对相关法律规定如刑法、监狱法等一系列法律作出重大修改,中间刑的立法未来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因而对于中间刑来说,首要的任务并非立即加以立法设立,而是先作为目前已经有所规范的社区矫正制度之执行方式加以适用和试点。中间刑主要是以更好地实现矫正效果为目标而在矫正体系内的具体类型化行刑方法,因此,可以作为执行方式加以适用而不会与现行立法相抵触。[26]在未来中间刑制度有充分的实践经验积累的基础上,通过科学归纳总结可以上升至立法层面,加以原则性或具体性规定,不仅可以规定为社区矫正正式的行刑模式,甚至还可以规定为独立于社区矫正的单独的刑种。(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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