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刑制度作为行刑模式,在我国目前的非监禁刑执行方式下,存在其制度空间。具体而言,中间刑可与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制度相结合,构建其应用的合理空间:
第一,在管制中具体应用。对管制可以借鉴日间报告中心的制度,犯罪人定期向日间报告中心报告,并对其进行治疗、教育和培训,以此来管控犯罪人的行为,提高管制的惩罚性的同时,保障了社会公众的安全。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等分类,进行强度不同的日间报告要求和严密监控的要求。对于那些主观恶性相对较大、社会危险性相对较高的犯罪人,可以要求将日间报告和电子监控结合使用,以更严密的监控和更强程度的管理去监督这些犯罪人;对于违反管制的执行规定的犯罪人,可以将这些犯罪人的惩罚措施升格,如原本使用日间报告的,可以将日间报告和电子监控相结合使用,甚至可以将日间报告升格为居家处遇,以示惩戒。[23]这样可以使得我国管制的执行不至于过分宽松,满足监督、控制、管理的要求,也重视服务和改造。
第二,在缓刑、假释中具体应用。日间报告中心制度同样也适用于缓刑,可以解决目前缓刑监管不力的现象,对不同的犯罪人实行不同的矫正项目来进行监督、改造和教育。而对于仅靠日间报告不能达到严密监督效果的犯罪人,可以配合电子监控。[24]而假释适用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其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都明显大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因此对于这类犯罪人,日间报告的惩罚和监督都存在明显不足,应直接适用居家处遇。犯罪人根据监督官的要求,每天提交居家日志,记录每小时进行的活动并定期向监督官报告,同时,可配合使用电子监控进行管理。这意味着,犯罪人在居家处遇的过程中,必须待在自己的家中,即使在得到批准的情况下,也只能在特定的时间到特定的地点做特定的活动。(www.xing528.com)
而对于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违反规定的犯罪人,就可以适用密集监控模式,即对缓刑、假释犯实行更加严格的监视、更加严密的监督和更加严厉的控制。对于违反缓刑规定的缓刑犯,将日间报告改为适用居家处遇。而针对违反假释规定的假释犯,对犯罪人进行更多的限制,在居家处遇的基础上,配合适用电子监控对犯罪人行为进行限制,并更多地使用宵禁令。在使用宵禁令的情况下,犯罪人夜晚不得外出。对缓刑、假释犯定期进行行为考察,通过行为考察,监督官评估犯罪人遵守缓刑、假释条件的状况,了解其取得的进步。
第三,在暂予监外执行中的具体应用。保外就医适用于患有严重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人,日间报告中心的执行方式缺乏操作性,不切合实际。对于需要长期住院或有传染病的犯罪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而对于在家疗养的犯罪人,则可以在居家处遇的同时配合适用电子监控。而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人,考虑到其行为不便,也可采取居家处遇和电子监控的方式。总而言之,就是根据犯罪人身体情况、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的高低,将居家处遇及电子监控相互配合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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