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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行刑的优化制度选择方案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考虑增强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力度、社区矫正立法模式的选择或是增设中间刑作为独立刑种等问题时,必须结合非监禁刑罚制度、被害人保护制度、恢复性司法制度来进行综合改革完善,否则,难以解决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问题,还可能产生新的制度性隐患。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完善了非监禁刑的惩罚机制,为中间刑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基于行刑的优化制度选择方案

(一)中间刑的制度定位

我国在引进中间刑时,必须首先考虑中间刑在行刑过程中的制度选择,即中间刑将以怎样的形式存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这关系到刑罚体系的整体协调性和中间刑能否充分发挥自身积极作用。综观国外立法实践,主要有以下两种制度化选择:一是作为独立的刑种,将中间刑列为与监禁刑、罚金刑等相并列的刑种,作为监禁刑与非监禁刑的过渡;二是作为社区矫正的具体行刑模式,即把中间刑视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刑罚执行方式。[21]

将中间刑作为独立的刑种需要推倒当前的刑罚体系进行彻底的制度重构和设计,不仅根本上影响刑法基本罪刑体系,影响总体的社会控制体系,也是对我国并不完善的刑罚体系的巨大挑战。在考虑增强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力度、社区矫正立法模式的选择或是增设中间刑作为独立刑种等问题时,必须结合非监禁刑罚制度、被害人保护制度、恢复性司法制度来进行综合改革完善,否则,难以解决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问题,还可能产生新的制度性隐患。中间刑的建设首先应以良好的社区建设为依托。但目前,我国的社区建设仍然相对落后,缺乏中间刑的实施条件。将中间刑作为一种独立的刑种,难以保障刑罚执行的公正公平。其次,我国处罚制度的二元体系导致行政强制处罚与刑罚并行,而西方国家则属于一元体系。在西方国家纳入社区矫正的犯罪,在我国则多数属于治安违法行为,此时,中西语境的内涵就具有不对等性。而且,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纳入刑法,实际上也就否认了以社区矫正为依托的中间刑作为独立刑种的必然性与可能性。

由于我国的社区矫正起步较晚,社会基础十分薄弱,现有法律也未规定具体执行的详细模式,导致社区矫正没有形成固定的模式,为中间刑的引入提供了空间。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完善了非监禁刑的惩罚机制,为中间刑的实施奠定了基础。因此,中间刑制度更合理的定位还是作为社区矫正内的行刑模式,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来对社区矫正进行完善。

(二)中间刑的推进模式(www.xing528.com)

而另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对于中间刑的引进是自下而上进行试点实践,还是自上而下直接进行立法规制。这关系到中间刑制度能否切合我国国情,充分发挥其集惩罚、教育与帮扶于一体的价值。

自上而下的立法规制虽可以使得中间刑的适用有法律的后盾,但是中间刑制度属于舶来品,在我国若不采取相应的试点工作,必然会导致中间刑制度移植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直接的立法规制不能使社区居民了解中间刑的精髓所在,导致中间刑的实施没有群众基础,甚至会引起社区居民的抵触心理,更不利于中间刑的实施。同时,我国的刑罚制度本身就存在一定的现实问题,例如经费保障不够充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业化问题等[22],中间刑制度的空降,解决不了这些问题的同时,还会因自身建设的需要,带来更多的问题,使得中间刑的效果大打折扣,违背了引入该制度的初衷。

而开展中间刑试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试点工作可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检验制度的效果、摸索制度的机制,总结一套极具可操作性的经验,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健全提供现实基础。对于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的犯罪人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中间刑措施,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帮助犯罪人重返社会。如此,方能实现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

因此,对于中间刑制度的借鉴,应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分析,将之作为社区矫正下的具体行刑模式,自下而上地通过试点工作再到立法规制,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解决我国社区矫正中存在的执行性差、惩罚性弱、缺乏管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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