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间刑制度成型之前,行刑主要以严厉趋向的监禁刑和相对措施随意的社区矫正为主,由此造成的一个直接问题就是缺乏中间的过渡机制和刑罚选择空间,这进一步造成了行刑的单一性、僵化性和无效性,因此,通过相对完整灵活的中间刑制度体系可以相对摆脱这种两极化刑罚机制的缺陷,保障刑罚制度的整体有效性和科学性,这充分体现出了中间刑的制度优势。这一优势也是中间刑整体制度借鉴所要达到或解决问题的具体意义。
(一)作为独立刑罚模式和行刑模式的多元选择优势
中间刑在各种刑罚规范机制框架下的规定模式选择上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无论是作为整体刑罚制度中独立的刑种还是仅在行刑领域作为规范性的行刑方式,都可以根据制度需要选择。一方面,在国外许多国家,特别是美国的许多州特定的中间刑制度如服务令、居家处遇都是立法规定的刑种,被视为是监禁刑和非监禁刑之间的过渡刑种,可以在刑罚裁量时即加以明确内容。另一方面,在有些国家或地区,具体的中间刑措施也可以作为行刑规范加以规定,从而依附于行刑,仅具有执行时的意义。因此,作为行刑的中间刑制度可以不通过量刑确认或者在量刑阶段就明确,而是作为行刑模式在实践中按需应用。因此,可见中间刑制度本身具有立法作为独立刑罚制度模式和作为规范行刑模式的灵活选择性。我国刑罚制度有自己的独特之处,目前将社区矫正作为行刑方式加以规定。而针对社区矫正的诸多问题,中间刑提出了很好的针对性解决方案,如果未来需要借鉴,既可以作为独立刑种,也可以作为社区矫正下的行刑模式,比如可以先通过行刑模式在实践中进行试点,如果经验成熟再作为独立刑种在刑事立法中加以规定,可以根据时代发展需要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以及试点的实践来决定。
(二)中间刑的多重机能优势(www.xing528.com)
相较于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取向偏窄,重监管而轻教育矫治和被害人保护的现状,中间刑制度则呈现其在均衡监管、教育和被害保护这三者中的多元机能优势。首先,中间刑作为社区矫正中常见的行刑模式如服务令等,本身就蕴含教育矫治的意味,而教育矫治措施亦是中间刑的重要内容。中间刑并非单纯的惩罚,而是通过监督社区服刑人员履行一定的义务、参加一定的活动,来促使其产生悔罪意识、责任意识、自尊意识,帮助其重塑社会适应性人格。其次,中间刑区分的重要标准是对自由的限制程度,通过轻重不一的限制差别可以看出,中间刑通过限制受刑人人身自由来进行监管的具体程度,体现了中间相对灵活适应性的监管机能。再次,中间刑也能相对较好地兼顾正义需求和被害人保护的精神。如定向服务令就主要是指面向受害人赔偿服务的具体服务令,从而为被害人保护设置专门的中间刑制度。中间刑可以兼顾多重行刑机能,有效地满足对行刑的复合要求。例如,作为中间刑具体机制之一的日间报告中心,要求犯罪人定期到指定地点报告自己的情况来进行监督和日常管理,同时,还提供大量的服务满足改造的需要,如戒毒治疗、职业培训、就业服务等,其活动功能具有综合性,不只是满足于监督、控制、管理机能,也重视服务与改造需求的满足。
(三)中间刑的风险管控的多样应对优势
由于中间刑的多元机能优势,导致了中间刑能够有效在不同层面的风险意义上进行管控,实现社区矫正的基本目标。一是中间刑制度通过对教育矫治机能的满足可以有效管控未来再犯风险。通过具有多种适应性的中间刑机制的展开,可以有针对性地改造不同情形的受刑人,量身打造相应的教育矫治中间刑措施,更有利于改造好犯罪人,防止其未来长远再犯风险。二是中间刑制度也主要体现在对社会风险的即时预防和管控。由于中间刑举措针对不同程度的自由进行差别性限制,因此就同时根据需求针对性地防范了受刑人的即时再犯风险,保障当下安全。三是特定中间刑专门具备被害人保护和恢复性司法的内涵,可以通过具体机制的展开如定向受害人的服务令等实现对犯罪人—加害人社会撕裂风险的预防和管控。中间刑可以根据实践需要各有消长地针对不同的风险管控需求来定制中间刑方案,因此,有风险管控不可替代的应对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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