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刑制度的产生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作为介于监禁服刑和公开释放之间的矫治制度,从欧洲中世纪开始就逐渐萌芽。在宗教力量的介入下,修道院和牧师就为那些被监狱释放的人提供暂时的食物和住处,并对其进行帮助教育,或者在社区中负责帮助和支持刑满释放的人顺利过渡和接受辅导以回归社会,直到他们能够在社会中稳定为止。可以说,早期的中间刑制度更多是自愿的、福利性的救助制度。在19世纪20年代,人们逐步开始考虑通过建立过渡矫治场所的形式来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但这仍然更多具有刑后保护的特征。直到1914年,第一个正式具备中间刑性质的社区工作服刑的具体制度才得以实施,作为附条件的半自由式的服刑制度,这一做法居于监禁和彻底释放之间,为那些较轻犯罪人提供了适当的行刑处遇制度。而二战之后,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蓬勃发展,作为社区矫正具体形式的中间制裁机制日益多元化和完善化,各种对自由限制不一和附加不同矫治条件的刑罚逐渐成型,形成了体系性的多元中间刑制度。[5]甚至,中间刑制度最终脱离社区矫正行刑体系,成为独立的刑罚种类,标志着中间刑制度的发展高峰。中间刑能够实现快速和迅猛的发展,跟当时行刑的时代理念和现实需求有重要的关系。
(一)行刑时代理念需要
首先,是行刑矫治至上理念的质疑与精确风控的需要。与风险管控产生的时代背景一样,秉持矫治至上理念的行刑领域,无论是监禁刑还是社区矫正,在七十年后都面临着矫治效果的大幅衰退。[6]单纯追求矫治的教育刑受到了批评和反思,社会形成了一种设计新的行刑机制应对矫治不利的新思路。在这一过程中,不是依靠无法规范化和制度化的个别矫正,而是固定特定行刑制度来相对精确地管控犯罪风险的刑罚思路逐渐出现,这一思路的必然逻辑结果就是设计新的中间刑罚机制满足多元风险控制需要。
其次,宽严有序的行刑思想的流行。[7]矫治至上的理念被质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过于个别化和随意化,缺乏有效的规范行刑机制。因此,社区矫正内部有行刑理念上进一步的规范化需求。适应这种需求而产生了行刑机制规范化的逻辑,希望能够形成不同宽严的行刑方式规范化,达成宽严有序的行刑机制。所以,以制度化的形式将行刑实践中各种临时或不确定的做法按照特定规范标准固定化形成宽严有序的状态就成为其必然要求,而中间刑制度就是对类型化的多元行刑机制的确定和规范,正体现了行刑的宽严有序。
最后,行刑多元化理念的推动。以往行刑实践往往在强调严厉的惩罚性的监禁与过于放纵的释放之间摇摆,缺乏适应各种需要的居于两极之间的多样的行刑方式,因此,有针对性的行刑多元化的需求逐渐强烈。秉持着行刑多元化的理念,实践中逐渐开始注意创制介于监禁与全开放之间的适合多样需求的各式行刑制度,并取得了良好的对应性成效。比如,服务令之于未成年受刑人、居家处遇之于女性受刑人等都体现了行刑多元化的有效成果。因此,行刑多元化理念不断推动着行刑实践的多样化及其制度化,逐渐形塑和完善了中间刑制度。
(二)行刑实践现实需求(www.xing528.com)
行刑实践也存在着大量的现实原因推动着中间刑制度的发展。
首先,是监狱不堪重负,而需要其他成熟的社区行刑机制替代。从20世纪70年代起,犯人数量的剧增导致监狱数量的增加并造成监狱过度拥挤的状况,即便有的地方比如美国有的州进行了私人监狱改革或外包,也不能解决这一问题,减轻监狱的负担迫在眉睫。为了缓解这一状况,原本应该判处关进监狱的罪犯可能只能适用缓刑而留在了社区,或者本应还继续留在监狱服刑改造的罪犯被提前假释而回到了社区。社区矫正罪犯数量的增加,不仅增加了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压力,同时,也给社区的安全保障带来了一定的威胁。因而,需要设计社区矫正中的多元制度来加强社区矫正的有效性,既能够节省原来监狱的犯罪改造成本,又可以保证社区矫正的行刑同监禁一样安全稳定。而中间刑就因为同时满足了这些需求得到了极大的迅速发展。
其次,受刑对象复归社会需要寻求帮扶和管制并行的新制度设计。许多受刑人员因长期在监狱内服刑改造而与社会隔离,刑满后由于无法融入社会生活而再犯者并不少见。出于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可靠回归社会、降低再犯罪率的实践需求,行刑机关就需要通过某种过渡性机制来达到既不放松犯罪监管又能为其复归社会进行心理和就业过渡性准备的双重目的。而具有帮扶和管制功能的中间刑正好符合了这一要求而得到强化。
再次,行刑特别是社区矫正实践效益性要求建立中间刑的制度。社区矫正的有效性需要良好的、有针对性的多元机制发挥作用,必须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级别的自由限制和改造措施,而不能个别和随机矫正。过于严厉的惩罚限制自由或过于宽松的放任式行刑都无法满足中间多层次、多元性风险情况的社区矫正对象之改造。因此,只有设计出有针对性的多元中间行刑制度,才能够保证限制受刑人人身自由的具体措施有效得力、教育改造明确适当,也才能保证社区行刑的具体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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