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仅规定了社区内执行,实践中也不论风险境况或机能需求,而主要采取定期报到制和社区服务制的相对强调矫正性的开放式处遇制度,这与理论上过于强调教育矫正的一元机能有关系。监督管控的机能及其决定的隔离或管控型需求仅作为社区矫正行政管理工作加以强调,但缺乏必要的脱管制约机制和监督隔离方案,脱管情况时有发生。更为被忽视的是基于正义修复或被害人保护的需求,经常无具体实施方案。教育矫正机能一元论使得制度或机构设置层面较多采用仅关注教育矫正的单向制度,而脱管、再犯和社会修复缺乏专门性制度设计方案,仅靠工作自觉和少量试点,从而效果无法保证。所以,满足多元机能而提供多样式和灵活性机制方案的中间刑模式值得借鉴。随着监督管控和正义修复等多元机能得到更多关注,应在我国设置较为正式的中间刑制度作为社区矫正的重点处遇机制,一方面,明确设置侧重于满足各自机能需要的中间刑方案,通过规则明确中间刑基于机能的适用标准和适用程序,配备中间刑的制度设置。而基于当下应对监督管控和正义修复机能的重点强调,注重隔离性和修复性的中间刑制度如电子监控、被害人定向服务等应优先加以引进借鉴。另一方面,明确与定期风险评估和社会需求满足相结合的动态中间刑实施制度,根据定期的风险评估结果所体现的机能重点,动态确定实施相适用的中间刑方案。
(二)实践完善:保障风险管控的科学化
我国社区矫正机能研究长期忽视管理监控这一机能,从而与实践需求相对脱节。地方社区矫正工作更加重视安全管理工作,但却无法上升到风险社会和风险管控这一理论层面来思考和分析安全防范问题,理论上长期在风险管控的对应机能和制度设计层面上研究匮乏,也无法提供相应对策思路。这就造成实践中管理监控的责任重大却手段单一:相对于西方基于社会风险采取的监督管控多元中间刑灵活手段,如针对不同风险主体采取宽紧有别的居家处遇、训练营,我国实践仍主要是“盯人防守”的包户分摊责任制,造成地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压力巨大,尽管时时动员,但脱管、违规仍时有发生。而地方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的解决思路仍集中于加大投入、增派人员或者工作人员警备化等传统行政管理或治安思路,在人财物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效果并不明显,而且资源使用效率较低。这就凸显了对社区矫正基于风险管控机能引入中间刑的重要意义。从社会实际风险研究入手,经过大量的实证调研,在前述运用大数法则确立一套科学的、适合我国的犯罪人社会风险评估和分类管控体系的基础上,研究采取与不同风险等级相对应的灵活多元中间刑方式。(www.xing528.com)
(三)价值考量:同时满足轻缓和安全的目标
当下我国社区矫正引入中间刑也符合刑罚价值意义上具体需要。一方面,中间刑体现了轻缓化、非刑罚化的刑罚改革趋势。我国传统的重刑主义、刑罚万能的思想已不能适应现代文明社会发展的要求,违背了基本的刑罚价值理念。在刑罚轻缓化、非刑罚化的国际大背景下,我国限制死刑、短期自由刑、加大非监禁刑的比重等呼声越来越高。中间刑作为传统的社区矫正和监禁刑之间的制裁形式,也正是刑罚轻缓化、非刑罚化的体现。将中间刑引入我国的社区矫正,可以减少监禁刑的适用,适应非刑罚化的刑法改革方向,使我国的刑罚结构趋向合理和完善,对我国刑事司法有重要的意义。
另一方面,中间刑体现了刑罚安全价值的重要性。在社区矫正中引进中间刑,将犯罪人从监狱之中转移出来,在社区内进行教育改造,犯罪人在接受教育改造的同时也并未脱离原来的正常社会生活,服刑人员重新融入社会同时保障其安全。在自己居住社区内进行矫治,能有效减少在监禁机构中的交叉感染,也可以弥补因其犯罪行为而对社区造成的伤害,使社区关系重归于好,保障社会安全。同时,中间刑可以根据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大小等,对犯罪人开展有针对性的矫治措施,相较于传统的社区矫正执行方式,中间刑更严密,更能够达到监控犯罪人的目的,增强社区矫正的安全性。除此以外,将危险性大于一般社区服刑人员而又小于监禁刑服刑人员的犯罪人转移出监狱,放置于中间刑中,既给予了严厉的惩罚,又避免了在监狱中的风险传染,减轻监狱的负担同时减少安全担忧,避免了司法资源因安全疑虑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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