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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控下的多元需求推动中间刑制度的发展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间刑对社区矫正风险管控的需求满足而言意义重大。一方面,在处遇制度设置上提供了社区矫正领域内适应不同机能需求的多种中间刑方案。[4]另一方面,通过与定期评估制度相结合,动态根据犯罪人的风险状况和社会需求,及时灵活地实现不同中间刑方案的无缝运行衔接,可以达成矫正效益的最大化。

风险管控下的多元需求推动中间刑制度的发展

中间刑(Intermediate Sanctions),又称为中间制裁,它是指介于传统的社区矫正和监禁刑之间的制裁形式,其惩罚的严厉性强于传统的社区矫正,而轻于监禁刑。由于这类制裁形式主要是为了解决监禁刑和传统的社区矫正在矫正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问题而发展起来的,因而往往被看成是监禁刑或者传统社区矫正的替代形式。[2]中间刑的主要特征为:第一,居中性。这种居中性不仅表现在存在形式上,居于传统的社区矫正(特别是缓刑与假释)和监禁刑之间,也表现在惩罚的严厉程度上,中间刑惩罚的严厉程度要强于传统的社区矫正,但要比监禁刑轻微。[3]第二,替代性。中间刑往往被看成是监禁刑或者传统社区矫正的替代形式。这里所说的替代性不仅仅是指它们是传统监禁刑的替代措施,即犯罪人不需要被监禁在监禁机构内;更有意义的则是传统社区矫正的替代措施,使得犯罪人不一定是全开放式社区矫正,而是有各种可替代的中间社区矫正形式。第三,多样性。中间刑的形式从全开放到半开放形成了诸如中途之家、日居中心、训练营等多样化的各种样式,一反传统社区矫正的全开放状态,提供对各种犯罪人的风险需求的对应式管控。

中间刑对社区矫正风险管控的需求满足而言意义重大。一方面,在处遇制度设置上提供了社区矫正领域内适应不同机能需求的多种中间刑方案。即在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监禁刑与相对彻底开放式处遇的定期报到制之间,分布了各有侧重的各种中间处遇措施:既有倾向于隔离性和满足监督管控需要的居家处遇、中途之家和电子监控;也有倾向于矫正性和满足教育矫治的社会服务和日间报告所;还有倾向于惩罚性和满足正义修复的改造营和被害人定向服务等。[4]另一方面,通过与定期评估制度相结合,动态根据犯罪人的风险状况和社会需求,及时灵活地实现不同中间刑方案的无缝运行衔接,可以达成矫正效益的最大化。如犯罪人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社会风险大幅降低、基于风险监管的机能需求下降而基于内在矫治的机能增加,则可以从侧重于风险监管的措施例如居家处遇改为具备更大人身自由程度、可使用更多矫治措施的社会服务和定期报到制。(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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