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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中的二元风险评估:按功能需求进行优化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风险评估是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的结合,作为定量分析基础的风险因子的择取只能考虑到较为典型的风险因素,因而可能评估并不全面,因此,仍需以定性评估作为定量分析的有效补充。一方面,评估人员的专业化对风险评估的准确性至关重要。另一方面,分别对应不同的风险评估性质,应确保矫正手段的多样化。

矫正中的二元风险评估:按功能需求进行优化

(一)矫正中二元风险评估机制的必要性

当下,风险评估实践机制的重要问题在于其定位模糊的一元论逻辑:即只通过一套风险评估机制得出的一种犯罪人风险判断结论来决定具有矫治和隔离的不同功能的处遇措施——即教育矫治和安全防范措施,由此,难以保障对社区矫正功能的全面满足而影响社区矫正的有效性。社区矫正的教育矫治和监督防控的复合功能及其逻辑表明,教育矫治和安全防范两种主要处遇措施分别对应着矫治型和防控型不同风险评估机制:矫治型风险评估是为了满足确定合理的教育矫治措施的需求,因此,其注重的是对犯罪人格风险的判断,通过这种风险表征的人格可矫性程度,就可通过合理教育矫治措施改造犯罪人的危险人格、消除其再犯的内在心理基础而实现教育矫正功能;而防控型风险评估是为确定适当的防范控制措施提供依据,因此,其注重的是对犯罪人外在危险性的判断,通过这种危险性性质和程度的判断,就可通过适当安全措施控制犯罪人的社会危害可能性,实现监督防控功能。因此,按照矫正功能需要和矫正措施评估需要,就应区分两种不同的风险评估,形成二元的风险评估机制。

(二)矫正中二元风险评估机制的体系

在二元风险评估机制中,矫治型和防控型风险评估各自具有需要独立判断的评估依据,这就意味着从风险因子择取标准、风险判断逻辑和配套人员及处遇手段都需按照教育矫治和监督防控的不同需求分别设计,形成两套满足各自教育矫治和安全防范处遇措施需要的并列评估体系。(www.xing528.com)

首先,应按照表征人身可矫性标准和社会危险性标准分别择取典型风险因子,保障风险因素应分别体现可矫正性程度和社会危险程度的判断。一方面,就矫正型风险评估而言,如前所述,影响人身可矫性判断的因子主要是那些从认知科学和行为心理学角度对犯罪人格和心理起决定作用的判断因素。在矫正过程中,这些判断因素主要由可追溯至犯罪时的犯罪人格决定因素和矫正中受到矫正措施影响而导致矫正人格变化的决定因素所组成:前者是犯罪前的导致犯罪人格形成的外部社会环境和内部心理预设促成的所谓“犯因史”因素,包括家庭环境、成长背景、人际关系、经济和社会地位等相关社会因素和性格、价值观、行为倾向等心理因素;后者包括通过犯罪人对先前矫正手段的接受度、响应度等表征矫正中人格和心理变化的因素,即所谓的“矫正响应”因素。[43]另一方面,就防控型风险评估而言,影响社会危险程度判断的因子主要是从社会统计和行为外在表现意义上表征对社会安全威胁性的因素,这些因素主要是通过犯罪人行为体现的犯罪及偏差行为史或越轨史因素。其中,犯罪及偏差行为史是指行为人在评估前的犯罪记录,也可囊括各种偏差行为的历史记录,作为对未来犯罪人犯罪的预估指标;越轨史是指在矫正前或矫正中行为人对规则的遵守程度,是用来表征行为人未来行为规范性的指标。当然,这种犯罪史或越轨史是指评估前的表现,而不限于进入矫正前的表现,因为矫正中的评估仍然需要考量在矫正过程中的犯罪或越轨行为。[44]比较之下,人身可矫性判断的风险因素是对人格起决定作用的社会性的和心理性的因素,包括犯因史因素或矫正响应因素;而社会危险性判断的风险因素则是表征再犯危害性质和程度的犯罪史和越轨史因素,二者分别侧重的是相区别的人的因素意义和行为的因素意义。

其次,与这种风险因子的择取相一致,风险的具体判断也按评估类型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评价逻辑。风险评估是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的结合,作为定量分析基础的风险因子的择取只能考虑到较为典型的风险因素,因而可能评估并不全面,因此,仍需以定性评估作为定量分析的有效补充。[45]而风险评估的逻辑原则是定性风险判断的基础,定性风险的精确依赖于风险评估逻辑原则的准确,这就要求在两种风险评估中必须对风险评估逻辑加以区分。第一,就判断逻辑的理论基础而言,矫治型风险评估从确定犯罪人格和心理的性质出发,应以认知科学和行为心理学对人格和心理形成的理论为依据;而防控型风险评估从确定社会危险程度出发,应以社会风险理论和统计学“大数法则”的分析原理为依据。[46]第二,受理论基础差别所决定,矫治型风险评估的判断核心是犯罪人格和心理所体现出的人身可矫性程度;而防控型风险评估的判断核心是社会危险性程度所表征的再犯对社会的可能危害程度。第三,根据这种判断核心的差别,矫治型风险评估应作出的判断结果是针对犯罪人可矫性的特征采取何种相适应的教育矫治措施,主要从行为和心理矫正角度就适当矫正手段提出评估意见。而防控型风险评估应作出的判断结果是针对犯罪人的再犯危险程度采取何种相适应的隔离防控措施,主要从外部安全防范措施的角度就监督控制措施提供评估意见。

最后,二元评估机制也意味着评估人员专业化和处遇手段多样化配套的需求也应分别视之。一方面,评估人员的专业化对风险评估的准确性至关重要。出于风险评估的不同性质,对评估人员的专业要求也有所差别。矫治型风险评估是基于认知科学和心理学理论而进行的犯罪人格和心理的判断,因此,评估的专业人员应具备心理学的相关专业素养,才能保证按照人格矫治的逻辑进行准确评估。[47]而防控型风险评估是基于社会学和风险统计原理而进行的犯罪人危险性的判断,因此,评估的专业人员应具备犯罪社会学的相关专业素养,才能对社会危险性作出准确判断。二元评估机制要求评估人员分别向心理学和社会学的方向按评估需求进行专业化,有条件时应配备具有心理学和社会学专业背景的不同评估人员。另一方面,分别对应不同的风险评估性质,应确保矫正手段的多样化。二元评估的体系下,处遇措施应区分对应矫治评估的教育矫正手段和对应监督防控的监督防范手段,并保证这两种手段在各自评估体系内对应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适应性的多元处遇措施。目前,我国地方实践在矫治型风险评估对应的教育矫正手段适用方面已经相当丰富,许多地方已经形成生理治疗、心理矫治和教育学习相组合的成套措施,只是体系性和评估等级对应性还需完善。但在监督防控手段方面还相对比较单一,大多施行的还是开放式处遇的制度,监督控制手段相对仅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要求采取定期或特殊报告和不定时检查制度,相对很难控制脱管问题,安全监管只能依靠资源投入和人海战术。而域外成熟社区早已认识到开放式矫正在监督防控时的单一性漏洞,从制度上形成了从严密监控的居家矫正到半开放式的中途之家的各种监督密度的监控手段,形成了可以同各种级别的防控型风险结果相适应的多元化监控机制[48],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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