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种风险评估思路中,理论界所强调的以确定适当教育矫治措施为目标的风险评估观念符合社区矫正制度的原生理论立场,是与实证学派社会决定论和教育复归论发展一脉相承的制度理念,所以,其所认知的风险评估是一种着眼于罪犯改善成效和长远风险防控的矫治型风险评估。
(一)矫治型风险评估的发展历程
这种风险评估的发展源头可追溯至社区矫正制度的兴起阶段。社区矫正的发展勃兴与实证学派思想的推动有直接联系。在实证学派社会决定论的立场下,犯罪人不再是古典学派理性选择理论所认为的被归责对象,而是主要受各种不良社会因素影响和决定的扭曲人格者,因此,对犯罪人施加的不应再是体现个人责任的谴责性惩罚,而应是体现社会责任的教育矫治措施;通过教育矫治可以纠正罪犯的危险人格,使其无害复归社会而预防再犯。[9]从这种立场出发,社区矫正模式因能更好实现较轻犯罪人的教育矫正,因此得以迅速流行。[10]可以说,社区矫正是为了满足实证学派教育矫治的效果而专门发展的刑罚制度,其原生理论立场也自然体现为实证学派教育矫治思想,自然以纠正危险人格和消除犯罪人人身危险性为目标。教育矫治思路下的风险评估正符合这种社区矫正的原生意义,因此,是基于决定论立场的以人身危险性为核心而进行的风险判断,风险评估的内容就是人身危险性所表征的人格可矫正性程度[11],基于这种矫正程度的判断,可以开展针对性的教育改造措施。
然而,初始意义上的风险评估并未制度化,其具体实施方式与早期的教育矫治论相一致,采取的是以个殊定性评估为特点的医疗模式。医疗模式如前所述秉持处遇个别化立场,认为每个罪犯的人格都是个别化和差异性的,不存在如法律规范般抽象一致的适用标准,因此,必须根据犯罪人的具体人格特征进行如医生看诊式的个案评估。所以,风险评估就变成了依靠矫正工作者利用其专业知识对罪犯危险人格进行的个别评价。[12]但这种模式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因矫正任意性和模糊性受到了激烈批评。风险评估由于矫正专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和观点差异,在实践中常常出现评估结果的主观随意,导致在此基础上的矫正措施容易混乱与不公,严重影响社区矫正的效果与声誉。[13]如前所述,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诊断式处遇模式对处遇个别化逻辑的过度依赖,使得风险评估及其矫治处遇缺乏明确的规范标准,成为一种缘心而定的自由裁量活动[14],从而风险评估也难以制度化和标准化。为应对这一难题,实证学派逐渐发展出了折衷刑罚个别化逻辑和依法施刑理念的规范矫治理论,在人身危险性概念的基础上发展出了可抽象适用的犯罪人格风险评估标准,从而,为风险评估机制的体系化和制度化扫清逻辑障碍,产生了可协调统一的定量风险评估与处遇规范体系。[15](www.xing528.com)
后来,规范矫治论认为,虽然每个矫治对象的具体犯罪人格状况存在个殊特征,但是,作为表征犯罪人格和心理状况的各种风险因素却是可以一般化和抽象判断的,因此,将这些经过实践归纳的风险因素按照性质和轻重程度进行分类和分级排列,就能够形成规范性的风险标准统一体系,用组合指标量定犯罪人格状况。[16]而犯罪人格状况又实际反映了犯罪人与正常人格的偏离程度,也就实质上说明了这种人格需要进行矫正的可能性程度,从而可以用来表征人身可矫性等级以确定相应的矫正处遇措施;这就使原来相对主观性和随意性判断的人身危险性评估转换为在相对客观统一的标准下对犯罪人格及其表征的人身可矫性的等级进行可比较性的量化判断[17],风险评估借此实现了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矫治型风险评估的特征
受规范矫治论决定,这种矫治型风险评估的特征体现为:首先,风险评估的目标是满足科学的教育矫治犯罪人的需要,风险评估应为教育矫治犯罪人提供犯罪人可矫性结论作为判断依据。其次,受这种目标所决定,风险评估性质上就应该是一种人身可矫正性判断,而人身可矫性作为一种犯罪人对社会的偏离程度判断,又需通过犯罪人格来表征,因此,风险评估的内容就是通过规范的风险指标体系对犯罪人格的性质和程度的判断。最后,既然风险评估的内容是量化犯罪人格判断,则被评估的风险因素在性质上就是犯罪人格的某一侧面的个性或心理特征的具体表达,只不过,这种表达出于规范需要而进行了归纳抽象和分类分级,具备了可以定量判断的规范属性。犯罪人格实现定量评估以后,实证学派早期只能定性判断,且内涵不清的人身危险性核心概念被更加精确的、可量化的犯罪人格和人身可矫性概念所取代,解决了备受诟病的评估不具操作性和不够准确的问题,从而推动了社区矫正向科学化和精确化发展,从而延续了社区矫正的生命力。[18]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