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述分析的风险评估双重属性表明,实际上在社区矫正风险评估中存在两种不同的风险评估逻辑思路,对评估性质的认识并不一致,进而导致对评估结论也可能产生差异。一方面,从教育矫治功能和长远风险管控需求出发,认为风险评估“对科学制定矫正方案,降低社区服刑人员再犯风险,提高社区矫正质量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7]。因此,风险评估应主要判断犯罪人的犯罪人格和心理特征,基于这种特征所表征的可矫正性程度为确立适当的矫治方案提供依据。另一方面,则基于保障矫正中社会安全和当下风险管控的需要,着重强调风险评估的功能是为了确定合适的监督控制手段以有效隔离再犯威胁。[8]由此,风险评估主要判断矫正对象对社会的危险性质和程度,并以此作为施加宽严有别、重点突出的监督防范措施的依据。
诚然,这两种评估思路的不同并不尽然导致评估结果的差异,例如,严重暴力罪行者就既在教育矫治的意义中因为矫治的相对困难而表征为风险较高,又在社会风险意义中基于其行为的严重侵害性而表达为高度威胁,在两种思路中都一致判断为高风险;但是在更多情况下,当矫正对象的矫正难度与社会威胁度在评估等级上并不一致时,不同思路下的风险评估结果就存在显著不同,由此导致对矫正对象的处遇态度和处遇重心迥异。比如,就盗窃惯犯而言,从教育矫治的思路出发,其属于矫治相对困难的反复犯罪人,从而可矫难度大风险度高,应属于重点矫正对象且实施密集矫正措施;而从社会安全思路出发,相对于人身犯罪或暴力犯罪,其即便存在反复罪行,但盗窃本身也属于对社会安全威胁较小的犯行,从而在安全风险序列中排位较低,相对不是防范重点而不需过分关注。由此,评估思路不同导致的评估结果差异反映出,如果不厘清上述两种思路的合理性并进而确定犯罪风险评估的科学属性,则风险评估就会由于前述观点差异存在定位模糊和性质不清的问题,并进而影响评估结果的稳定性,造成影响社区矫正合理性和科学性的可能危机。(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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