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产生的第二代风险评估与对策模式采取了实证性的循证式进路(Evidence-based Approach),即认为人身风险性因素是可以体系化和层次化的量化衡量因素,从而,能够通过归纳抽象而稳定识别和可靠分析,依据量化的人身风险分值预测犯罪人再犯可能性(re-offending)和社会亲和性(prosocial),从而决定其相应的社区矫正处遇措施。这种可量化的人身危险性体系需要相对典型稳定的分析因子(如犯罪人药物滥用历史程度或暴力程度)和量化标准(采用严重程度维度或时长维度),即以分类分层次的评价因子体系来客观评价行为人的人身风险性并采取相应处遇措施。并且,这种典型稳定的分析因子要从犯因的生活史(如成长背景和入罪前生活环境)和行为史(如暴力历史)中来选择,才能保证量化数据的稳定性与可靠性。[5]因此,这种理念预设了一个理论前提,即表征人身风险性的分析因子被认为是静止和相对不变的要素,所以,才可以从犯罪人过去的生活史和行为史因子来可靠预测评估其当下人身风险性程度,并采取相对的处遇措施。需在实施具体的社区矫正处遇措施前,对犯罪人之背景史和行为史因子进行综合化风险性评估,即犯罪历史调查评估是社区矫正之不可或缺的前置基础。
犯罪历史考量和记录在这种风险管控模式中居于核心地位,对这种犯罪历史记录的分析和甄别成为风险评估和处遇的前提基础。早期基于风险管控的社区矫正制度通过各种量表来量化分析这种风险判断,如加拿大就曾采用“再犯统计信息量表”(SIR)来评估这种基于犯因史的静态因素。这种判断的风险因子包括了行为史、家庭史、药物滥用史、犯罪史、未成年时期经历等因素,并进行体系化的综合衡量,以不同的级别来区分判断矫正前就已经存在的风险程度,作为矫正的前提依据。[6](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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