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初始意义上的传统风险管控是管理主义和集体主义式的、对包括犯罪风险在内的社会危害风险的一般性监督和防范。在这一管控进路下,风险是现实的、需要时刻监控警惕的整体社会威胁情势,而非微观的、遥远的或个别化的非急迫威胁,因此,其性质上就体现为:第一,这种风险具有整体性和集合性特征,而不考虑个体微观危险状况。管控风险是从社会整合性观察归纳精算角度进行的风险监督管理,其所管控的风险对象也是社会整体评价下的抽象风险类别,如恐怖犯罪风险或网络犯罪风险,而不具体考量某一特定犯罪人本身的危险状况和改造情况。所以对行刑矫正来说,从微观视角出发针对具体个体的教育矫治措施即便可能降低或消除矫正对象的个别风险,对传统意义上的风险管控来说也不重要。第二,这种风险具有即时性和当下性特征,而不考虑所谓遥远的风险可能性、即风险的风险问题。传统风险管控应对的是他者犯罪学视野下的现实风险,以维护当下社会的必要安定,主要不是考量和预测长远社会的风险问题。因此,矫正效果较慢显现,着眼于未来长远再犯预防的教育矫治同样因为对即刻风险的作用有限而不被风险管控重视。第三,这种风险具有定量判断和实证化特征,而较少关注纯粹定性式和超然性的不确定风险问题。风险刑罚学语境下的情境理性逻辑,决定了风险管控需要依靠定量分析判断精算来确定风险的监督和控制力度,从而能够实现准确预防,因此,风险就需要是定量性和可实证分析的。[9]而非定性的和不确定的超然性社会威胁就不属于风险管控意义上的风险范畴。比如行刑矫正中犯罪人—被害人圆桌会议作为社会修复措施弥合了社会撕裂风险,但这种风险是一种相对难以量化的、不确定的抽象威胁,因此,无法实证分析和定量计算判断,那么,风险管控就不将其纳入风险的范围之内进行考量,管控决定下的行刑举措也不需要考量社会修复问题。
虽然,集合性、即时性、定量化的社会风险较为方便管控,从传统风险管控意义上也能顺应他者犯罪学和风险刑罚学的逻辑发展,对维护社会必要安定而言契合风险社会的紧迫要求;然而,就广义风险的视角而言,这种基于传统风险管控的狭窄的风险界定,过于限缩了风险的本来复杂语境和多元层次,即便满足了管理主义和集体主义的要求,但无法保障风险管控的效益性和修复性要求,这是因为:一方面,只关注即刻风险的管控实际上只注意到了风险的表象层次,对生成即刻风险的背后风险因素如教育改造效果不良或社会排斥所造成的社会风险则未能关注,这会造成从根本上无法缓解和减少风险存在,只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式治理表明现象级风险,反而造成社会整体风险治理成本高涨,不能满足效益性的风险管控要求[10];而对风险背后的非定量化抽象风险的关注就超越了现有风险的狭窄界定。另一方面,只关注即刻和定量风险的管控,却不关注社会的根本风险环境因素如社会撕裂风险状态的传统认识,不能着眼于表象风险的整体平复,不能控制风险的源头而杜绝风险的产生,而只能采取排斥性和防范性的手段疲于应付风险,根本不能满足前述风险控制的修复主义需要。这也需要进一步拓展风险的概念至环境性、根本性风险因素。综合而言,对风险的过于狭窄化理解并不利于风险管控的长远性、治本性和效益性要求,因此需要对风险的概念进行拓展,将作为风险生成和发展背后因素的社会撕裂风险、个人改造和复归风险等纳入风险的范围之中,扩展风险的外延,方能从根本意义上实现完整的、彻底的风险管控,也才能保证受其决定的社区矫正中的风险管控的系统性和全面性。(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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