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者犯罪学要求以风险管控和预防为社会各种犯罪治理对策的前提,从而体现了犯罪控制中的风险预防理念。而刑罚作为犯罪风险预防的专门治理对策,首先受风险预防观决定,从而导致了以风险管控为目标的风险刑罚学的诞生。风险刑罚学以风险预防为刑罚设计和运行的前提,要求刑罚制度的基本逻辑应以风险的标定、分类和管控为出发点。而为了更精确和全面地应对风险管控的需求,就需采用特定的方法明确风险预防的刑罚程度和措施效应,形成抽象化的风险刑罚学风险判断和应对模式。而达成这一应对模式的理论基础是理性选择理论,即通过理性选择的方法,风险刑罚学将风险作为最重要的行为选择变量,通过计算影响控制人们的行为选择的各种风险因素,从而有效地针对人们的日常行为来选择具体的抑制手段。
理性选择论的原初理论基础是刑事古典学派理性人假设及其罪责自负理念。[4]即认为个人是具有自我控制力的理性主体,包括犯罪行为在内的风险行为都是个人的自主选择,所以,主体就应自我承担由此带来的惩罚性后果。但是,这种原初理论的问题在于忽视了社会因素对人行为的影响。[5]所以,后来实证学派直指作为古典学派理论基础的理性人假设是伪命题,而认为犯罪人应是社会性的、具体的和被决定的。但实证学派自身又走向了完全社会决定论、否认人的自我选择能力的极端。20世纪后半期,认识到实证学派社会人理念及其影响下的特殊预防效果有限,基于自我选择的理性人假设重回刑罚学视野,但是,新理性人预设吸取了绝对理性主义的教训,吸收了社会决定论的合理性,借鉴经济学中受环境变量影响的经济人假设,形成了情境理性的立场和有限理性的理性选择理论[6],一方面承认主体有自身进行风险与效益评估决策的自我理性能力,另一方面又强调这一理性决策以社会情境因素为决定性输入变量,受环境因素影响。[7]这种观点是在整合了理性人与社会人设定合理性基础之上的创新发展,不仅在理论基点意义上弥合了报应论和矫正论的落差,也为两种观念融合提供了新的语境平台。特别是随着情境理性研究的深入,犯罪作为一种风险成本的观点对行为治理的实践影响日益突出,犯罪学和刑罚学理论皆发展出围绕风险管理为核心的犯罪风险控制治理语境。依据代表性的日常犯罪学之观点,在情境理性的立场下,犯罪行为变为可以根据日常生活中的输入变量进行风险与效益计算的输出结果,因此,犯罪不再是反常的、偶然的,犯罪风险成为可以理性分析和预测的对象,包括刑罚处遇在内的犯罪治理重点不应再是道德报应、公平正义或罪犯矫正,而是犯罪风险的管理控制。[8](www.xing528.com)
甚至从广义而言,那些传统作为风险外因素的应报和矫治通过情境理性基础上的语境转换,作为犯罪风险对策和风险管理的输入变量不再各自为政,而是在风险预防的统一语境下实现机能意义上的定位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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